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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创业指导专刊2014年第6期(总第87期)

发布时间:2014-10-11 来源:本网原创

 
目录:

一、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与解读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四、大学生在长沙市创业优惠政策简介

五、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与解读

 

 

    一、放宽创业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放宽投资领域,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资料直接依法申请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放宽出资限额,凡创业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相关要求及《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各项税费。对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行重点人群分类政策扶持

 

  就业困难人员、本市农村低保户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且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全市其他各类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1年以上且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由县市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还可按照《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85号)的规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鼓励和支持本市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投资兴办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其新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且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就业岗位补贴扶持。

 

  四、落实创业社保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实行就业扶持政策

 

  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新办企业吸纳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将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七、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2年内减半收取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金。完善创业街道、创业社区、创业家庭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孵化载体,扶持自主创业者成功创业。在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和郴州技师学院三所学校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见习场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创业孵化场所模拟创业,模拟创业期为3个月至1年。

 

  八、扩展创业项目资源库

 

  开展有奖征集创业项目活动,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创业项目,建立郴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对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征集、开发,经评估纳入郴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得到认可,并收集到郴州创业项目资源库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项目征集、开发补贴2000元。

 

  九、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我市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等劳动者,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都可参加GYB和SYB免费培训。

 

  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继续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信用社区”活动,对在就业和创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信用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的工作经费。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附件: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财税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包括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等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已于2013年底到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

  二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是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和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上述税收政策既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又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视。

  此外,对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也给予了税收扶持政策。

 2.问:此次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1)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2)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3)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4)提高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5)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6)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3.问: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总的来看,该项政策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并强调推动经济转型必须实现有就业的增长,这也是稳增长的关键,关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目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重点群体的变化,在落实好现行有利于就业税收政策及新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政策的同时,有必要继续实施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4.问: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有哪些变化?

  答:1998年,我国把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作为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就业重点群体。2010年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皆可涵盖在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了优惠政策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上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当前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就业。上述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5.问:为什么要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

  答: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做法,原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新政策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就业重点群体发生了较大改变,适当增加行业范围,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问:为什么要扩大扣减税费范围?

  答:按照原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出台时,地方教育附加只有部分地方征收,因此未将其纳入扣减税费范围。考虑到当前各地已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扣减税费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7.问:为什么要提高扣除额上限?

  答: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在维持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和企业吸纳就业每人4000元扣减定额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限额(定额)浮动幅度,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为: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的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定额标准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8.问:为什么要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答: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问:为贯彻落实完善后的税收政策,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涉及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配合。要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跟踪和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审核发放,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在湘各普通高校:
  为充分激发青年(指16-45周岁人群,以下简称青年)创业就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和《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全省各类企业应积极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从2014年起实行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中小微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可从12%起步,非中小微企业单位可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20%,费率调整不针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对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规定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延长至2015年年底。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60%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具体操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城乡基层多形式就业。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资激励制度。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岗位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年内出台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对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武陵山、罗霄山连片特困地区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予职称外语考试或给予外语成绩降低10分的照顾。市级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空岗补员时,安排不低于15%比例定向招录(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自主创业。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补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鼓励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自主创业。
  1、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孵化服务。我省普通高校要普遍开设创业课程作为在校生必修课。从2014年起,将在湘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纳入创业培训范畴,并给予一次创业培训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协同编制创业培训计划,使每一位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获得创业培训机会。鼓励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并择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各地要按规定充分利用关停企业场地,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等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省每年重点扶持30个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择优选拔青年创业导师,分别组建省级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业培训讲师团,加强对创业孵化及培训服务指导。
  2、鼓励支持网络创业。从2014年起,将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纳入扶持范畴。对在《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范畴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 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各地应积极开展符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需求的职业培训,鼓励青年创办网络企业对新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落实税费减免及金融扶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工商登记环节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环节对青年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 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金融支持环节,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青年创业,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贷款反担保难问题。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投入支持青年创业就业。青年在创业地按规定个人申请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 据实给予全额贴息。
  四、加强高校公共就业服务。高校要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校企对接、组织校园招聘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税务、工商、公安、团委、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深入高校开展服务进校园活动,从政策、资金、业务等方面支持高校开展就业促进活动,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共同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与信息共享工作。
  五、推动大学生提升职业能力。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校充分利用本土优质企业资源推动高校就业指导精品课程建设,提高本土企业知名度、提升大学生职业能力,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给予相应支持。各高校要切实组织好在校大学生的专业实习和就业准备,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实习、实训。各地要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完善就业见习,妥善安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要结合当地产业需求进一步开发就业见习基地、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见习质量。就业见习取消对高校毕业生户籍限制,见习基地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帮扶。各地区要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畴,力争使每个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服务衔接。高校毕业生到小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各地各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家庭、纯农户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孤儿、残疾人中的高校毕业生等作为重点对象,实施针对性就业帮扶。机关事业单位要优先招录上述重点对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岗位招聘人员时要拿出5-10%比例择优招聘上述重点对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以上重点对象要优先推荐岗位、优先安排见习培训、优先提供创业服务,对上述重点对象中确实难以就业的可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并重点帮助其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市场就业。
  七、强化信息公开共享。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和岗位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央企湖南分公司自行组织招聘以及省属、地方各级国有企业组织招聘时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应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并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增强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透明度。教育部门要在每年8月底前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税务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工商注册登记及享受税费减免信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享。统计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调查就业率及就业质量情况反馈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当地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需求情况及趋势分析。省内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建立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发布制度。
  八、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及2013年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求,制定“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确保落实。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要推动健全高校教育的就业反馈和引导机制,把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创业情况作为高校办学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发改部门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积极促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行业发展,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吸纳各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新闻媒体要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科技等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本地主流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舆论氛围。
  留学回湘及来湘就业创业的青年符合条件的亦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凡享受本通知各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均须在就业创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同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

 

四、大学生在长沙市创业优惠政策简介

   1、可申报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根据《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操作规程(修订稿)》(长创发[2012]5号),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在读期间或毕业(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二年以内在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出资额高于其他合伙人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发放期限最长为二年,从企业注册之日算起,第一年补助标准为800元每月,第二年补助标准为600元每月,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按实补助;企业注册后需及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创业办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并登陆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共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注册、提交注册信息备案,补助未及时申报的过期不补。详询市创业办:85501017。

 

    2、可申报初创企业项目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根据《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09]21号)和《2014年度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长创办通[2013]11号)文件精神,初创型中小企业可申报项目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扶持方式。项目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单位的实缴注册资金金额;贷款贴息的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国家限制扶持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暴利行业不予受理,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口径创业富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详询市创业办:85501017。

 

    3、可申报廉租住房补贴。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操作规程〉和〈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操作规程〉的通知》(长房政发[2009]037号)文件精神,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但不能提供创业基地或宿舍的,以及租赁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经营场所创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详询市住房保障局84662730。

 

    4、可申请创业贷款。目前主要有三条途径:

 

   (1)根据《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在长沙(含六区三县、市)自主创业的个人(含合伙经营),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详询市人社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84907759。

 

   (2)团市委、市创业办、长沙银行先导区支行和长沙市岳麓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长沙创业青年金融服务中心, 每年从长沙银行先导区支行划出 3 个亿的专项贷款资金用于扶持长沙青年创业,可采用联合担保等形式贷款。详询长沙银行先导区支行:88713055。

 

   (3)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了小额贷款业务,可采用抵押贷款和联合担保等形式借贷,详询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信贷部:84535304。

 

    其他长沙市直部门如市农办、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团市委等部门也有相应的创业优惠政策及项目扶持资金,详询各主管单位。

 

 

五、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整体担保并推荐的,由经办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专项使用,整体担保,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与项目,对从事农业项目的创业者和农村创业者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含六区三县、市)自主创业的个人(含合伙经营,下同),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申请小企业贷款。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租赁或承包经营,或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的必须出具租赁承包合同,或提供营运证;从事种养殖业的,必须由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经营证明;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运输业除外)和一定的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新招用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6、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三)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自主创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市、区(县、市)担保中心进行项目评审并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市、区(县、市)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经办银行进行项目评审,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确认为符合贷款对象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推荐;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担保中心推荐。区(县、市)担保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向经办银行推荐办理贷款手续。

(二)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担保中心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进行复审,通过审核后向经办银行推荐。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担保中心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贷款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贷款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

4、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6、合伙经营的还需提供工商部门认定的合伙经营证明。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简介及项目简介;

2、营业执照及副本;

3、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经企业确认的近两年的职工花名册;

5、经企业确认的当月及去年同期工资表;

6、企业与当年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贷款项目评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由担保中心进行实地审查,必要时可会同经办银行实地审查,并如实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前项目调查表》。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中心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经办银行对项目开展实地审查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批准。

(一)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由担保中心根据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批准贷款及具体贷款金额、期限与贴息情况等,并在《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担保中心会同同级财政、经办银行根据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研究,确定是否批准贷款及具体贷款金额、期限与贴息情况等,由担保中心在《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获批的贷款申请人或企业凭《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因特殊原因无法贷款的,应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中心依据经营项目及其规模、资信水平、反担保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进行联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一)个人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有展期要求的,向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批准,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还款方式由贷款企业和经办银行签订的合同确定。

(三)对信用良好,按时还本付息且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生效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个人贷款或联合贷款,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取得的不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商业贷款,可以享受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内,按每提供一个就业岗位,五万元可享受贴息的标准计算。贴息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执行。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一年的贴息一年。

适用本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按照自愿申请,市、区(县、市)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并批准,财政贴息的程序进行。由各区(县、市)担保中心核准的贷款贴息,需报市担保中心备案。

(四)经办银行在每年度利息结算完成后,将符合条件的贴息名单汇总,由同级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担保中心审核。市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贴息。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五)小额贷款财政贴息,遵循先付后补的原则,即在借款期间内由借款人自行支付利息,按期偿还贷款后将应补贴利息一次性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人延期支付贷款利息所产生的罚息,财政不予承担。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视为放弃享受贴息。

第五章  贷 款 担 保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担保基金;

(二)本级财政筹措的担保基金;

(三)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整体担保。

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补充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具体补充办法依据湖南省统一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担保中心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经办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不再逐笔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中心出具的对个人或企业资格认可的《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担保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担保费,用于各级担保中心的工作经费支出。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新发放贷款本金的1%。

第十九条  反担保。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在担保中心进行整体担保的前提下,还须向经办银行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取房产抵押或第三责任人保证的形式。担保中心应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核。以房产抵押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置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担保中心需进行实地考察,对照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审核房产位置、面积,并落实房产所有权。以第三责任人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第三责任人应为在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应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且同一保证人不能同时为两名(含两名)以上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二)在上述两种反担保形式外,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反担保:

1、存款单(债券)质押:质押额不低于贷款额,期限为贷款期限;

2、其他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为公办医院、学校正式工作人员,或效益良好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的中层干部。

(三)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可选择以上任意一种反担保方式;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必须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或由多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进行反担保。每个保证人只可对10万元以内的贷款进行担保。

第二十条  小企业贷款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担保:

(一)法人担保。企业法人可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为贷款额的2倍以上;

(二)财产、房屋抵押。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房产需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的1.5倍以上;

(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出具财产证明,其资产应达到小企业贷款额的2倍以上;

(四)由经办银行指定的担保机构为贷款小企业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第六章  信用社区与奖惩考核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行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制度。连续两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超过全市平均数,且到期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达100%的社区,由担保中心推荐,经财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资格。信用社区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通过社区直接向担保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免除反担保,优先放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如有1笔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奖励机制。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考核与工作奖励直接挂钩,实行额度递升奖励。以各级担保中心和街道(乡镇)或社区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95%)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含98%)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奖励和工作经费补助。

对当年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以上且当年新发贷款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实际发放金额的0.5%。以上奖励所需资金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从贴息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的,除及时追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将对当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和经营项目所在地的社区进行不良信用公示;

(二)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其不良信用记录;

(三)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动,对其经营行为加以限制;

(四)由经办银行通过司法途径,对恶意拖欠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及联合贷款所产生的风险由担保基金全额承担。担保基金所承担的代偿损失中,省、市级财政筹集的担保基金承担90%,区(县、市)筹集的担保基金承担10%。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9∶1的比例承担。

各级担保中心每年按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1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每年年底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足。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程序由担保基金代偿,经批准后用呆坏账准备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的责任。

(一)对辖区内的创业者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初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按要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推荐、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管理;

(四)配合经办银行、人社部门、担保中心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五)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六)积极创建信用社区,为社区内居民办理贷款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区(县、市)人社局和区(县、市)担保中心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二)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评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负责为辖区内贷款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整体担保;

(四)按要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传达、反馈相关信息;

(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调查审核及催收贷款工作;

(六)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创业的优惠政策;

(七)积极筹措担保基金,承担相应贷款风险;

(八)积极引导和组织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

第三十条  市担保中心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予以审定,并及时向经办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二)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整体信用担保;

(三)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

(四)组织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工作,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欠款;

(五)指导各级工作人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担保中心的工作;

(六)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七)定期发布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信息,并及时传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担保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必须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二)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中心。

(三)及时反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贴息以及担保基金账户情况;

(四)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在出现需第三责任人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形时,财政部门应配合银行代扣第三责任人工资,确保欠款清偿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98号)废止。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服务名称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

2、《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

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42号
 
办理条件
 1、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

2、在经市州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挂牌的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3、见习单位发放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提交材料
 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在见习生到岗后即可报送,主要包括:

1、《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1份

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

3、《湖南省就业见习协议书》1份

4、《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电子版1份。

二、提交见习补贴 申领材料:

见习单位在申报见习补贴时,应准备以下材料,在每季度25-30日报送,主要包括:

1、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2、《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

3、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湖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鉴定表》和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5、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原件及电子文档

6、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

7、见习基地认定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就业服务局在接到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业服务局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转来的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35-2178539
 
办理地点
 郴州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 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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