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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网原创

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与解读

一、放宽创业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放宽投资领域,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资料直接依法申请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放宽出资限额,凡创业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相关要求及《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各项税费。对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行重点人群分类政策扶持

  就业困难人员、本市农村低保户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且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全市其他各类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1年以上且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由县市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还可按照《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85号)的规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鼓励和支持本市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投资兴办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其新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且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就业岗位补贴扶持。

  四、落实创业社保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实行就业扶持政策

  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新办企业吸纳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将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七、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2年内减半收取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金。完善创业街道、创业社区、创业家庭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孵化载体,扶持自主创业者成功创业。在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和郴州技师学院三所学校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见习场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创业孵化场所模拟创业,模拟创业期为3个月至1年。

  八、扩展创业项目资源库

  开展有奖征集创业项目活动,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创业项目,建立郴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对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征集、开发,经评估纳入郴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得到认可,并收集到郴州创业项目资源库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项目征集、开发补贴2000元。

  九、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我市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等劳动者,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都可参加GYBSYB免费培训。

  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继续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信用社区”活动,对在就业和创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信用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