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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网原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外有关高等学校,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用人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辽宁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

1.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中直、省直单位的,请直接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往接收单位,档案随转;签约我省各市属单位的,须经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人事局,师范类经教育局)盖章同意,将报到证开往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列单位名称,档案随转。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辽宁生源毕业生,可直接派回生源地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市人事局,师范类毕业生派市教育局),档案随转。也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就业报到手续介绍到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党组织关系、档案随转。

3.省外高校在辽宁招收的定向和单位代培生应按入学前的招生计划,派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4.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我省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二、有关要求

1.毕业生来我省办理报到手续须持以下材料:

《就业报到证》原件;

《毕业证书》原件;

《户口迁移证》原件;

身份证原件;

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携带《就业协议书》一份;

师范类毕业生,须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2.请中、省直单位于91-930日,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接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鉴证,并为其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

三、其他事宜

1.请各高校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整理、转递工作。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即毕业生档案应按规定由学校负责转递。

2.根据相关规定,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为毕业生保管档案两年,即免费保管至20129月,两年内仍未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的,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档案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为其有偿保管。

3.为方便毕业生择业和就业,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代理、户口代理等就业服务。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将此函转发辖区内各普通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发布在相关网站上告知高校及毕业生。

5.受理时间: 2010715 2012630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业务受理部

联 系 人:陈洪龙、苗 旭

   话:024-2690180326901815

   真:024-2690180126901806

E—mail miaoxu_byb@126.com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

    编:110032

附件:辽宁省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表

 

                          OO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