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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产教融合研究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11 来源:产教融合研究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空间,特设立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保障研究院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应面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依托学校的人才和科研优势,为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开展创新与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项目产业化及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构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研究院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学院委派,负责全面行政工作,决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及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院长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及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第四条  研究院下设综合服务部和合作项目部,负责研究院日常工作。

第五条  研究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支持指导专业院系设立专门的技术研发所,并对各院系研发所实施业务指导

第六条  设立研发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课题、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任务的能力;

(三)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并能组织起一批为地方及企事业单位解决实际需求的科技应用研发团队;

(四)建设期内争取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稳定的经费支持;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具有逐步提升到账经费的能力;

(五)合作共建方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有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必需的工作场地及条件。

第七条  各研发所设立所长1名、研究员若干名,研究员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团队负责人组成,由二级院(系)院长(系主任)聘任,所长主持研发所的日常工作,院长(系主任)负责研发所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研发所工作开展程序。研究院组织各研发所代表学校与拟合作共建方协商后,向学校提出合作共建协议,报学校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第九条  研究院产生的科研成果(属于学校部分)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学校。研究院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及知识产权的关系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研究院的运行

第十条  学校投入研究院的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拨付,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一条  研究院(所)的经费包含学校投入、政府投入、企业投入、经营收入、项目引导经费、政策扶持奖励等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及项目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研究院的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院的工作接受学校的年度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院负责对研发所业务进行指导和考核。考核优秀者,报学校按照学校奖励政策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由研究院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决定给予调整或撤销等处置。

第十四条  研发所撤销后形成的资产,凡归学校所有的,由学校收回。

第十五条  研发所人员如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可随时解聘,并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产教融合研究院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