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研工作开展,带动汽车类专业建设,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研发所成员根据实际,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技术工作,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第二条 未完成任务者或完成任务达不到要求者,不能评为学院专业技术考核或年度考核的优秀、先进。对于科研成果优秀的教研人员,在政治思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优先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考核或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人选。
第三条 凡承担上级部门下达或者委托的科研项目,必须到研发所和科研处登记备案。不登记的不予承认其科研成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报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由学院审核上报。
第四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科研处和研发所将依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或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科研处负责聘请评审专家,由科研处和研发所共同组织评审验收。
第七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科研处提交情况报告,以便于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的办法。对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全部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研究所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经学院及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研究与科研成果的奖励。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①项目研究的资料费、差旅费、复印打印费;②图书资料与仪器用品的购置费;③各学科各专业刊物上正式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包括带书号的论文集、增刊、会议交流后的论文集,单位及个人征文的论文集等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补贴;④学院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与奖励费用;⑤科研工作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从外面争取到的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组掌握使用,研发所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研究所与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科技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由学院科研处和机械研究所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认为合同的某些条款需更改或终止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研究和科研处讨论,再与对方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研发所成员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要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研发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能源汽车研发所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