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遗失书刊的,原则上应以同版本书刊赔偿。不能以同版本书刊赔偿的,应以高版本赔偿;无高版本的,应以价值高于原书的同类别书刊予以赔偿。
二、凡损坏书刊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1、轻度污损书刊,不影响流通和内容完整的,由最后一位读者负责恢复原样。重度污损书刊,无法继续流通的,按遗失书刊(本规则第一条)处理。
2、撕页、拆抽、割图等故意损坏书刊者,除赔偿书刊外,并交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三、凡盗窃书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盗窃书刊的,责令归还书刊,并作出公开检讨;书刊遭损坏的,按本规则的第二条规定处理;无法归还的,按本规则的第一条规定处理。
2、盗窃书刊2次以上的(含2次),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3、盗窃书刊数额大、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盗窃书刊论处:
(1) 未办理借书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库室外的;
(2) 在书库(阅览室)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或丢出窗外的;
(3) 使用作废借阅证、伪造借阅证及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刊者;
(4)“掉包”还书,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四、损坏图书馆设备需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