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 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第三条 分管校领导是食品安全监管直接责任领导,负责组织拟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督促指导总务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行政请示报告。
第四条 总务处处长及分管副处长是食品安全工作监管直接责任人。组织总务处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学校安排和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政策措施,抓好日常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请示报告。
第五条 食品安全专管员,负责对学校食堂(含超市)和实训酒店及供水等企业或场所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日每天进行监督检查,休息日抽查,食品安全专管员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安稳办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七条 学管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通过日常教育和引导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投资和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法人代表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餐饮公司必须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前提下经营餐饮服务。餐饮公司必须配备食品安全专管员,参与食堂的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食品安全专管员为餐饮公司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餐饮公司食品安全责任制另行制定,落实情况接受学校总务处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责任人,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要求限时整改。到学校食堂(含超市)的现场监督检查,分管校领导每月不少于2次,总务处长每月不少于4次,分管副处长每月不少于8次,专管员工作日每天不少于1次,周末抽查1次。
第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分管校领导和总务处相关人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认真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安工作职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师生员工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 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校根据相关情况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追责:
1、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 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食品安全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食品安全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上报的;
6、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因失职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属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由食安部门作出鉴定结果,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及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行政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 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