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学院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为了使学院学术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专业学术交流和非专业学术交流。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范围包括:主办(承办、联办)各类学术会议,院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讲座),院内教师应邀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与学术研究有关的科研活动。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有利于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和科研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学院的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有利于促进学院的教学改革和学院的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每学期编制一次,各系部根据自身专业与学科建设的实际和需求,编制本系部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科研设备处,科研设备处在各系部申报计划的基础上,统一编制学院的学术交流计划。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报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第六条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主要体现和鼓励各系、部、处室主办(承办、联办)全省、全国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以及重要的学术报告等。
第七条 邀请院外人员作学术报告,报告人应是在某一研究或管理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报告内容由邀请部门与被邀专家商定,并将报告提纲交科研设备处审查。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院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由科研设备处统一制定,以系、部、处室为主组织实施。各系、部应根据计划安排,制定出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科研设备处备案。
第九条 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创造良好的高职文化环境,在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的同时,要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在我院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均应提前三天张贴海报,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应积极通过各种媒体,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为保障学术交流活动按计划顺利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无故变更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两周向科研设备处说明;确需开展计划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应提前两周报科研设备处审批。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内容的监控由主办部门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组织部门应将学术交流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安排、资料、讲稿)向科研设备处提交一份存档。
第四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和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中单列。列入学院学术交流计划的活动所需经费由科研设备处统一安排。未列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从院拨各系、部、处室包干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凡学院主办(承办、联办)的学术会议,原则上采用“以会养会”的方式即向与会者收取必要的费用用于会议开支。不足部分经审核批准,可由学院给予适度补贴。
第十五条
邀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学,食宿由学院统一安排。课酬标准为:专业学术交流800―1000元(正高职称的为800元;博士生导师为1000元)。院内老师举办学术报告,课酬标准为400―600元(其中副高职称、无副高职称的博士为400元;正高职称的为600元)。非专业学术交流课酬按相应职级专业学术交流劳务费的60%支付。
第十六条
院内教师应邀参加各类学术会议,需经院领导批准,并报科研设备处备案。回来后,必须向有关部门传达会议精神,并将会议精神及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科研设备处。
第十七条 院内教师应邀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从院拨各系、部、处室包干经费中解决,因课题研究需要参加的学术会议,从课题经费中支出。特殊情况经科研设备处审核、院领导批准,可从专项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