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意见》(厅字〔2020〕1号),面向新时代教育事业对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新要求,作出系统设计。《意见》是建国以来由中央印发的第一个关于教育督导的文件,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教育督导事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我省制定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深改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特点?
一是对标中央要求。深入研究、全面对标《意见》关于教育督导的整体制度安排和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中央和国家文件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统一、督导结果运用不充分、督学队伍不稳定、督导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在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健全结果运用机制、完善队伍建设机制、落实条件保障机制以及工作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二十五条具体举措。
三是压实改革责任。《实施意见》进一步明晰了各项改革举措的责任主体,并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三、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我省有哪些亮点?
一是规范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名称及职能。省、市、县三级设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政府教育督导办)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及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其中总督学属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政府教育督导办主任,在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实施意见》在构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有效的分工协作体系方面有什么举措?
明晰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各自职责,构建高效的分工协作体系是实现上下联动、落实教育督导各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是构建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省级教育督导机构重点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评价;省、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市级为主督导、省级抽查认定的原则对县级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关教育职责进行督导评价。
二是建立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的学校督导工作机制。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国家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各类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导全省学校督导工作,重点对高等学校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及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督导。
三是建立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各类教育评估监测指标体系,指导全省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根据需要开展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教育评估监测实施工作;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承担教育评估监测的信息报送、组织、宣传、培训等工作。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需要自主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五、如何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
为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根据我省实际,对《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健全了报告、反馈、整改、复查、激励、约谈、通报、问责等督导结果运用机制。
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参考因素。
二是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是绩效考核部门将同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
六、在督学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改革亮点?
一是明确督学配备比例。各地督学数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县级专职督学的比例不低于30%,原则上不高于三分之一。
二是充实教育督导机构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配齐配强教育督导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有效履行职责;整合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资源,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三是助推督学专业化发展。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新任督学岗前培训和督学岗位能力提升培训。完善督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办法,符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专兼职督学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时,其督学工作量和成果视同教学工作量和成果。探索设立督学专业技术等级序列。
七、《实施意见》在落实各项教育督导保障中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根据教育督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
二是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分类明确相应标准,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三是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规划,促进教育督导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