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科发〔2020〕40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机关各科室、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
为了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8日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书,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专家组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的方式组织进行。
项目验收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察看现场、查看相关资料、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进行。
项目验收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验收。
第七条 重点以上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经费支持强度较大的项目应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经费支持强度较小的项目(简称一般科研项目,下同)可采取材料验收。
一般科研项目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由项目主管科室组织验收,报项目监督科室备案。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重点以上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一般科研项目,不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给予有关人员记录不良信用。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组织验收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每个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科技报告收录证明和项目执行绩效自评表;
4.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结题和不合格。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基本完成约定的技术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结题。
对于事后补助项目,验收组除依据合同(任务)书提出验收结论外,还应当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核定该项目研发投入总费用,出具项目决算审核报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视情况收回财政结余经费。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组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郴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6个月内再申请项目验收。仍不合格的,财政经费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视情给予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不验收的项目,给予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