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是在校学生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只限学生本人在校期间使用。
第二条 学生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二级学院统一颁发(学生工作处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班级注册名单→发放空白学生证→二级学院或班级指定专人填写相关内容(要求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并粘贴好一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返回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加盖学校公章、钢印和注册章→返回二级学院或班级→发放到学生本人)。
第三条 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是学生证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具有学籍的证明。每学期开学报到并交齐有关费用后两周内,由各班班长将本班学生证收齐,以班为单位,凭报到证统一到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加盖“注册”章。新生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后,由教务处在学生证上统一加盖“注册”章后下发。未经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第四条 学生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学生证,减少污损,避免丢失。不得转借、涂改,不得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生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凡利用学生证进行非法活动的,或弄虚作假、冒领、伪造学生证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的填写和变更
l、学生必须在学生证“乘车区间”一栏如实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不填写的无效。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生源地对乘车区间进行统一审核。
2、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更改,必须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开具的证明,由学生工作处修改并盖章后生效。
3、因火车提速等铁路运输部门原因造成改变乘车区间的,无须提供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1、火车票优惠卡是采用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电子标签制作,由非接触的微型IC、发射天线、振荡电容组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防伪技术进行加密、解密和识别。在微型IC卡上存储购票次数,购票时由火车站售票人员划减。
2、国家对家庭和就读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回家往返乘坐火车实行硬座半价票优惠、高铁二等坐实行七五折优惠。实行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办法,是为了打击不法分子的造假行为,遏止社会不良风气,维护国家和广大学生的利益。
2、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教育部按照学校每年招生录取人数核准,学校统一订购。
3、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带有强力不干胶,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无论正斜与否)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4、使用时要注意保持干燥、防磁;不要折叠学生证,否则会损坏IC卡;在购票时学生证中不能夹带其他非接触IC卡。
5、寒暑假乘火车回家或返校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时,必须同时出示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并且学生证上与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的相关信息一致,方可享受假期火车票半价优惠。
6、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每年9月的第4周)注册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7、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一律不再补发。
8、按照教育部规定,家庭和学校在同一地或不须乘火车回家、返校的学生,学校将不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七条 学生证的补发
1、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应立即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学院,如有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学生在本学院领取《郴州职业技术学院补办学生证审批表》(见附件)并认真填写(也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打印),说明理由,经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3、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于每年5月、11月最后一周,将本学院《补办学生证审批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收齐后,并交纳工本费(到计财处交纳或用一卡通刷卡)后集中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4、补办学生证每学期一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6月、12月的第一周内集中办理,注明补发时间,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派专人统一领回,按规定注册并加盖“注册”章后方能发给学生本人。
5、原则上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办一次学生证。
6、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如找回遗失的学生证,须立即将原学生证交到学生工作处统一销毁。
7、因保管不善,学生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时,学生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补办学生证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将原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以旧换新,补发新学生证,工本费由学生本人负担。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等注销学籍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起交回学生工作处,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生工作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集中收回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收齐后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生工作处统一处理。
第十条 凡拾到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应及时交还本人或交到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大专生、中职生。
成人教育培训部学生学生证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3月1日施行。
附:铁路部关于学生购买学生票的基本规章规定
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0条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经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17条规定:发售学生票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地,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学生票。
(4)学生每所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经路发售,但在直达列车后换车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不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有列车长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8)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依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9)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依次乘车次数。
三、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次年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发售,其他时间不再发售学生票。学生票的发售范围只限普通硬座票、普通硬卧票和动车组二等车(7.5折)。软座(卧)、动车组一等车不发售学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