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能机构 > 党政管理机构 > 学生工作处 > 部门概况 > 规章制度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学生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和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及自杀预防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1、“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宣传部、教务处、维稳办、院医务室、院(系)等部门主要领导与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同志组成.

2、“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提供政策保障;协调各部门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定期听取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物资、经费保障等。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各系部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三)各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院系学生党总支书记负责,学生科长、心理专干进行日常管理,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院系全体学管人员应积极协助本系学工作负责人和心理专干辅导员抓好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学校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的作用。

(五)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骨干队伍

1、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2、将专、兼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技能。

3、定期组织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干部、教职工、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等进行心理健康方面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心理问题的鉴别能力、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及心理健康知识素养。

(六)提供物资、经费保障

1、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开展提供工作场地及工作设施,并按照心理咨询的专业要求科学地布置心理咨询场地。

2、学校财务按照每年每生15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专款专用。

二、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及自杀预防三级预警机制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一)一级预警:班级

1、加强班级预警机制建设,营造互助互爱的良好氛围,通过思想交流和活动融合降低学生孤独感,增强归属感,为学生构建心理支持系统。

2、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及时、主动与老师取得联系。

3、创造条件,每个班设立班级心理委员,每个宿舍设立心理信息员,建立心理信息员、心理委员与辅导员、班主任的沟通联动机制。

(二)二级预警:院(系)

1、二级院(系)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为学生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减轻心理压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2、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并有针对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于重点跟踪的学生及新生普测中发现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要给予特别关注。

3、熟悉心理干预流程,出现重要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领导、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三)三级预警:学校

1、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卫生意识并引导学生掌握必要的心理自我调适方法,提高学生识别及防护心理疾病的知识。

2、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的普查和筛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筛查出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名单提供给院(系)负责人掌握,对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要采取相应措施。

3、学管人员及其他教职工应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要学会识别处于极端心理困境状态下学生的征兆及应采取的干预措施。

4.心理咨询人员应牢固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发现处于危机状态的学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三、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及自杀预防工作

(一)确立预警对象

1.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特别是患有抑郁症的学生;

3.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4.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5.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6.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9.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11.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12.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3.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14.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者;

15.新生普查中筛查出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重点跟踪的学生。

(二)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

1.快速反应机制的成员组成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快速反应机制的组成人员。

2.快速反应机制各成员的主要职责

学生处、校团委:负责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协调工作。

宣传部:协调、应对危机事件中对外宣传及外界媒体采访。

维稳办:配合相关院(系)对心理问题学生实施监护、转介工作;意外事件发生时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配合、协调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校医务室:对危机事件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办理转介治疗学生的转院手续与治疗。

相关院(系):对本院(系)心理危机事件及时处理;

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三)采取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疾病的学生,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院边学习边治疗,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3)如评估某学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如评估某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院。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应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4、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5、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院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心理学教研室、院医院等相关部门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相关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应组织专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6、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过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7、危机干预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在确保危机学生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坚守保密原则,避免外在的压力激发或加剧学生心理问题。

(2)与家长在联系的过程中,应做好记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时实行电话录音,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3)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不适宜在学生宿舍实行监护,以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确保该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各学院心理专干老师、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学生骨干、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成员、班级心理委员等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要与其家长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因精神问题治愈而申请复学的,要出示县级以上专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协议。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以上制度由相关部门和系部负责抓落实。

五、责任追究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部门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而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学院相关领导或工作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