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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院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本办法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主要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集体奖:优秀团总支;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及其它集体奖。

第六条  个人奖: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其它奖。

第七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优秀团总支”评选条件:

1、能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团委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2、定期召开团总支大会,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团员进行政治学习,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富有特色的思想教育活动。

3、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式下,能带动青年大学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总支有较强的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团总支的组织健全,支委分工明确,能较好地代表青年学生的利益,反映青年的呼声。

5、团总支开学有计划,平时有记录,期末有总结,定期向院团委和本系党支部汇报情况并按时交纳团费。

6、结合当前形势,开展青年大学生所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7、能结合本系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使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8、及时掌握、分析同学的思想动态、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1、能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团委和系团总支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2、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团员进行政治学习,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富有特色的思想教育活动。

3、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式下,能带动青年大学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支部有较强的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团支部的组织健全,支委分工明确,能较好地代表青年学生的利益,反映青年的呼声。

5、团支部开学有计划,平时有记录,期末有总结,定期向本系团总支和院团委汇报情况并按时交纳团费。

6、结合当前形势,开展青年大学生所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7、能结合本支部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使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8、及时掌握、分析同学的思想动态、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

9、支部所属团员未受过纪律处分;

10、支部所属团员无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现象。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风好。班级建设有明确的目标,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向党组织靠拢,成立了党章学习小组并积极开展活动。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有凝聚力。一学年内班级没有严重违纪现象发生,没有同学因违纪受处分。

2、学风好。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学习空气浓厚。一学年内全班不及格率低于5%,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者占班级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考试、考查全年无作弊现象。班级全年平均到课率达95%以上。

3、劳动卫生好。能积极组织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劳动卫生等活动;在每周、每月的教室、宿舍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现象,教室卫生平均优秀率达90%,班级宿舍卫生平均优秀(90分以上)率达80%。

4、辅导员工作好。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

5、班级组织建设好。班干部的政治素质好,表率作用强,日常生活、学习,尤其是在关键时刻能起正确导向作用;班干部的学习成绩平均水平高于全班同学平均水平;班干部的工作能力强,作风踏实,有团队精神,工作成绩得到全班同学的认同。

6、班级管理制度建设好。班会制度、班干部例会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良好;政治学习制度,团组织生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良好;学期和学年工作有书面计划和小结,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7、文体活动开展好。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成员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班级生活丰富多彩,经常开展文娱活动,积极参加院、系文娱活动,并有书面总结。

8、在某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十二条  “文明寝室”评奖条件:

在学院或系举行的寝室评比检查中,每月都获得卫生宿舍或样榜宿舍的寝室。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在校表现好,积极要求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道德考核成绩优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思想品德成绩优秀;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善于学习和接受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开拓创新精神;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4、遵纪守法,为人正直,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学年综合测评平均95分以上;

5、学习成绩优良,该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生干部不低于75分),考查成绩优秀,体育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有为人民服务的热情,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能明辨是非,能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

2、自觉维护团组织的声誉,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并表现突出,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时交纳团费。

3、认真履行团员义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有较强的集体观念,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全院学生中威信较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没有其它任何违反大学生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的所有评选标准。

2、有独挡一面的领导和组织能力,能结合本专业,锐意创新地带领团员开展各项团内活动,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突出。

3、认真完成党团组织交办的工作和任务,并在学习、工作、劳动及各项社会活动中,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热心为集体服务,广泛联系同学,群众基础好,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望。

5、担任团干部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关心集体,友爱同学,诚实谦虚,在全班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好的表率作用;思想道德考核成绩优秀;

2、能带头学习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大胆、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4、工作作风扎实,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系部、班级各种活动,积极完成交给的任务;

5、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补考;政治表现好,积极要求进步;

6、“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院学生会、系学生会和班委会、寝室长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达一年或一年以上;

7、学习成绩要求:“优秀学生干部”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不低于70分),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当年所有课程无不合格科目;学年综合测评平均95分以上。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进步,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纪守法,道德品质高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两次;或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一次;或获得过国家或省级其他奖励至少一次或市、院级奖励至少两次;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成绩显著。

5、在校期间,无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和受过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八条  优秀团总支、优秀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办法

1、各团总支在院团委、系党总支的指导下,对照优秀团总支的评选标准,认真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院团委。

2、各团支部在系团总支的指导下,对照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标准,认真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系团总支。

3、全院青年团员和团干部对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标准,认真写出书面个人申请和个人总结,经所在团支部讨论、表决通过后,上报系团总支。

4、系团总支对各支部和个人的材料进行充分讨论,民意投票评选出优秀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候选名单,在征求各系党支部意见后,签署意见上报院团委。

5、院团委对各团总支评选出的候选名单进行进一步审核,按20%、20%、10%、2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团总支、优秀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6、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四月份进行评选,“五·四”期间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

1、“先进班集体”的评审,由班提出申请,各系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按指标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处进行考评后,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文明寝室”的评审,由学生处根据每月学生寝室评比情况汇总得出,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3、“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会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处审核,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经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处审核,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5、“优秀毕业生”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会、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处审核,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6、“先进班集体”比例为各系班级总数的10%,“三好学生”比例为各班人数的8%,“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班干部人数的20~30%,“优秀毕业生”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

7、“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其他奖”评选办法:

(一)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学习类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处提名推荐;

2、社会活动类由院团委、学生处及其他校内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3、文艺类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4、体育类由体育部提名推荐。

(二)参选人需参加所在班级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团委、护校队等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在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不占班级指标;获学院先进班集体的班级,该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可增加一名。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