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大学生中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倡导和建立大学生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大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和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它法律、法规,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系统规范”的原则。以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成长发展为目标,建立高效实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大学生诚信档案体系。把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融入诚信建设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生诚信档案由学校、学生及符合国家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评估要求的独立第三方专业资信机构共同负责建立及维护,形成保密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可实时查询、持续维护、多方联动的电子诚信档案,保证学生诚信档案的保密性、流通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生诚信档案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总支书记组成的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计划、宣传和教育工作。
2、负责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3、负责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4、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表彰、奖励、处分及助学贷款数据的采集。
5、负责收集、汇总学校各部门提供的学生诚信档案相关信息。
6、负责与省教育厅和“诚信档案公共平台”联系、沟通及协调。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大学生诚信档案指标模块中的具体信息指标,负责提供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所需的信用信息,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1、办公室:负责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和协调。
2、组织部:提供学生政治面貌等相关信息。
3、保卫处:提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名单及相关材料。
4、教务处:提供建档所需的学生学习成绩、实习实训证明和各类职业资格能力证明。
5、计财处:负责提供学生欠缴学费名单。
6、学生处:负责汇总资助工作各环节有无虚假报告的情况,负责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档案需装入的材料,负责整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情况及成绩;负责提供学生在公寓内的不良表现记录。
7、校团委:负责提供校级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和参加社会实践记录。
8、招生就业工作处:向用人单位介绍诚信档案,引导用人单位使用诚信档案。
9、图书馆:提供学生借阅图书归还情况。
10、各系部:
(1)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的意义和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2)组织学生签订《大学生诚信承诺书》、信息采集及网上录入信息。
(3)审核学生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各系部在学校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教育引导本系学生正确认识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的意义和作用,帮助学生充分认识诚信的重要性和进入社会就业后的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2、负责组织本系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进行信息采集及网上录入信息。
3、负责院级及以下本系学生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数据的录入。
4、负责审核本系学生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基本内容
第八条 学生诚信档案的主要构成
1、学生诚信承诺书
学生诚信承诺书是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的郑重承诺。学生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践行自己的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2、学生个人填写部分
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培训经历、任职记录、实践实习、勤工助学、工作履历、证件证书等。
3、学校填写部分
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在校优良记录、在校不良记录、助学贷款记录、毕业评语等。
4、第三方信用平台填写部分
内容包括银行信用卡透支记录、电话费用支付记录等。
第九条 学生诚信状况的主要指标
1、学习诚信:端正态度,严谨求实
不抄袭他人作业;撰写论文不剽窃他人成果;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考场违纪行为;不填报虚假材料、成绩单等。
2、经济诚信:以信立人,履约践诺
不恶意拖欠学杂费等费用(其中恶意行为的定义为具备缴纳学杂费等费用的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不恶意透支信用卡;不偷窃、诈骗他人财物;不私自占有他人及公共财物等。
3、生活诚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不恶意损坏学校及社会公共设施;不打架、赌博;不参与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名誉及秩序的行为;不违章用电、违章用火;不留宿社会人员、异性和进行其它干扰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
4、学籍档案诚信:
新生报到入学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入学档案及团员档案(复印件无效);个人学籍档案严禁私拆,不得有意更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档案的;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也归入学生诚信档案中。
5、贷款与受助诚信:自强不息,严于律己
不夸大或编造个人基本信息与家庭受灾情况来申请学校与政府各类资助;对于贫困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补贴等资助金不进行不当消费;不编造和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助学贷款;毕业后积极履行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不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
6、上网诚信:知行统一,自省自律
不编造、传播攻击性信息、虚假信息、非法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不在互联网上诋毁中伤他人、单位与政府;不盗用他人账号密码,窃取和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7、就业诚信:自尊自爱,修身明礼
不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成绩单、获奖证明和资格证书等;不编造虚假的学生干部职务与社会实践经历;慎重签署劳动就业合同,不恶意违约。
第五章 建立及维护
第十条 学生诚信档案自入学之日起建立,至学生毕业离校时结束。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发起,各系组织学生签订《诚信档案服务协议》和《诚信承诺书》;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导入管理系统后(未建立管理系统),学生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人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管理员进行提交和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诚信档案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学校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资助中心合署办公)及各系部管理员共同负责。
第六章 信息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各级管理员,负责对学生提交的信用信息申请进行审核认定操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可对诚信档案中的“个人填写部分”进行更新和修改,学生诚信档案校方维护部分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记录、审核和维护。
第十四条 学生对本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有异议,可使用诚信档案公共平台的“档案申诉”功能向各级管理员提出申诉申请,各级管理员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做出修改记录、撤销记录或驳回申诉申请的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于曾经发生不诚信行为,但能知错就改的学生,可根据该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及各相关部门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确定是否修定该生诚信档案中的相关不诚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诚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独立第三方专业资信机构提供的“诚信档案公共平台”上实现建档、管理、维护等。
第十七条 为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便于维护和管理学生诚信档案,学校对学生诚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用的管理层级和每一个层级的具体管理人员及人数,当管理人员调离变动时,应及时对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学生诚信档案的内容,更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学生资料等信息,违者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问责。
第二十条 在学生评优、入党、资助、就业推荐时,其个人诚信档案可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五年制、三年制大专班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