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做当代文明大学生。
三、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和基础技能,培养扎实的实践能力、科学的思维能力和较好的表达能力。
四、加强时间观念。上课、开会、实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秩序,守纪律,上课不玩手机,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五、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讲文明、讲礼貌、不骂人、不打架斗殴。
六、勤俭节约,讲究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随便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粮食。
七、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八、谦虚谨慎,忠诚老实,热爱劳动,生活俭朴,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培养自立能力。
九、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
十、自觉履行学院章程规定的义务和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院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3〕17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509号)和《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依照国家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到本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招生办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情况非常特殊的学生,可考虑适当延长假期,但最多不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参加正常学习的,在学籍注册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健康原因须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诊断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被录取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统一报湖南省教育厅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办理电子注册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新生即取得本院学籍。
第七条 凡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录取通知书、高中毕业鉴定表、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学年鉴定表、实习鉴定表、各种奖励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及转学材料等。中途退学学生的档案,学院将视情况另行保管1至3年。学籍档案的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并在报到后一周内将学生证和报到程序表以班为单位统一交到所属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向学籍管理科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暂缓注册学生将在学信网上予以标注,不具有在校生资格,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暂缓注册学生一学期内仍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报到时须按学院规定标准交清学费,不能按时交清学费的须写出延期缴费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注册。未按规定交纳学费而又未办理延期缴费手续者,实行暂缓注册。
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须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资助的,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三章 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学院将依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分为考试或考查,考试以外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记载考核成绩。
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并至少取得一项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过程考核包括学生到课考勤、学习态度、作业(作品)或职业能力训练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三条 考试或考查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开学时组织的第一次补考(简称学期补考),除实践性课程外,考试、考查课程的补考均采取考试形式进行。如补考不及格,只能参加毕业前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简称毕业补考)。补考成绩统一按60分记载并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校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学生须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经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时与正常补考学生一起参加学期补考,否则按缺考处理。缓考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如缓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凡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者,按缺考处理,同时在成绩上标注为缺考。缺考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标注为违纪,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情况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军训、政治活动等均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考核成绩记零分,并取消其参加该课程学期补考资格,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七条 每学年学院要对全体学生进行学年鉴定。学院将及时把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评定结果和考试、考查成绩及奖励与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或所在单位。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经学期补考后,按一学年计算的不及格课程不足五门的,准予升级;经学期补考后一学年仍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对留级学生各院系应安排在下届相同专业班级跟班就读,如无相同专业则安排在相近专业跟班就读,如既无相同专业又无相近专业,则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办理退学手续或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留级学生应缴纳留级期间的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留级一学年后,经补考(按学年计算)后仍有五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者,予以劝退。
第五章 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二年级第二学期以前,如果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且符合学院专业调整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制学生、降分录取、单独招生、艺术类专业学生等);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3、文科类专业申请转理科类专业的(文理兼招的除外);
4、不同层次、不同学制或不同学习形式的;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6、人数较多或教学实训资源较少的专业从严控制转入,人数较少的专业从严控制转出。
7、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申请,经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定后,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专业调整手续。
学生办理转专业时,其专业调整前的成绩一并转入新专业,其不合格课程仍应按成绩考核办法进行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应予退学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转学(限转入省内其他同类学校)者,由本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转学与转专业手续限在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六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长期治病、休养的;
2、因正当理由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必须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以三次为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且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保留学籍。应征入伍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及时按学院规定申请复学。
如休学期满后,仍无法正常到校坚持正常学习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及时到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逾期不来校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来校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不得报考其他学院,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开学后两周内逾期不报到注册者;
2、留级一学年后,经补考后仍有5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或意外致残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学习的;
5、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名单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予以注销学籍。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学院将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结果记入《毕业生登记表》,放入学生档案。
经审查,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心健康,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办好离校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
事后查实如有违犯国家政策情况的学历证书,或对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的,或毕业设计未按时完成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之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对其不合格项目进行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毕业日期以实际换证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视其退学原因和要求,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肄业证书上标明实际学习年限。
但对勒令退学、开除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补办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结)业证书不慎遗失或损毁,可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补办的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补办学历证明书须提供如下材料:
1、补办申请;
2、在市州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的原毕业证书遗失作废的声明原件;
3、免冠近照一张。
补办的学历证明书将在学信网上予以标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