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2、根据学院实际,各党支部应坚持每年六月份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参加本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虚心接受党员评议意见。
3、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2)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工作走在前面,带头完成各项任务,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4)执行党的决议,按时缴纳党费,遵守党纪、政纪、国法,令行禁止;
(5)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学院稳定和群众的正当利益。
4、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程序为:
(1)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规定的必读文章和书目;
(2)开展自评。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找出问题及根源,并在支部大会上如实作总结汇报;
(3)党内评议。评议前支部应采取座谈会或其它方法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然后再召开支部党员评议大会进行评议;
(4)审批定等。召开支委会,根据测评和党员评议意见,实事求是地给每个党员提出评议等次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通过,报党总支部复核;优秀党员、不合格党员要报学院党委审批;
(5)表彰处理。根据学院党委批复,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5、评议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1)对党员的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不限比例,但―定要严格掌握政策)。
(2)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视为不合格党员:
①共产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不履行或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
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上三种情况之一);
③违背党的宗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到处分的;
④工作不积极,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工作的;
⑤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的;
⑦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依法拘役、劳教的;
⑧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组织或参与聚众上访,或蓄意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⑨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邪教活动,拒不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的;
⑩违反党的“无神论”原则,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的(民族地区除外);
⑾其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对不合格党员,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①对已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已有深刻认识,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有悔过表现的,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给其限期改正的机会;
②凡是不合格经教育又不改正,应予劝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③凡严重丧失党员条件,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一律作劝退处理。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④凡犯有严重错误,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之有关规定的,一律开除其党籍;
⑤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不得延长。
(4)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无论确定为何种等次,共产党员提出退党,经组织调查或评议,其错误不足以构成开除党籍条件的,应予批准;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开除党籍或清除出党。发现共产党员有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并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不合格党员做限期改正、劝退、党内除名、脱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组织处置,其处理基本程序是:
①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整理成综合写实材料,包括:党员情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②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听取本人意见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
③将支部大会决议、综合材料一并报党总支部;经党总支部研究,报院党委决定,下达批复。
④党支部找处置对象谈话、转告党委审批意见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并将处置决定等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6)预备党员不能评为优秀党员,表现突出的可以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预备党员不给予党纪处分,可做劝退、除名、脱党、限期改正处理。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一般应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7)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不合格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按规定先向纪委提出处分建议,由纪委按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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