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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14 来源:组织人事处

各党总支、系部、处室: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巳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制 实施办法 印发 通知   
中共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印发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院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重大事项,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高职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基层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学校的人才工作;
6、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领导和切实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工作;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离退休工作;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2、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院的人才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6、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7、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四章 院长的职权
 
第七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持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3、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按有关程序,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8、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实行表决时,委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2、院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院长应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不断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对学院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并认真执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机制,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委书记与院长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治校能力。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学院又好又快发展。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院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
2、注重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领导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一线调查研究,尊重教师,关爱学生。
4、加强道德修养,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培养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院党员代表(党员)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和下达的重要任务在学院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战略、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订和调整;学院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的制订;
3、学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稳定工作、反腐倡廉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学院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院长工作报告、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向上级党委或政府的重要请示与报告;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调整、调动,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6、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方案,人才的引进与人事关系变动;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大宗物质及设备器材采购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和投资项目;
8、学院土地、房屋、办学基础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9、工资调整和晋级的实施方案,保险、医疗、住房、职称评聘中的重要事项;
10、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院奖惩事项审批和市级以上荣誉推荐对象(集体或个人)的报批审查;
12、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院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院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有关部门要提前拟好草案,以供会议研究时参考。
3、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4、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院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及党外副院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可在会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5、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6、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决策制度:
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充分组织调研,提出方案。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广泛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决议。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院务)会议是学院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处理院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院务)会议的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2、院长办公(院务)会议议题由学院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提交办公室汇总,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3、院长和有关院领导出席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院长办公(院务)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院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召开前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应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存档。会后应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同类会议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每年将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学院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2、学院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定期了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
3、学院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