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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05 来源:组织人事处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院系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院系各项工作落实,推进院系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院系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就业指导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院系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落实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自主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使用教育资源,负责本院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职责范围主动承担岗位职责,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条  凡涉及院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决策机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院系和院系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成员包括:党总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系主任)、党总支部纪检委员,院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确定。列席人员可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系的重大工作事项,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二)研究院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安全稳定与平安创建、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院系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院系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院系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科研与技术合作工作、对外交流、产教融合、专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训)室建设规划,研究决定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院系年轻干部和骨干培养工作、干部调整配备工作,按程序向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推荐院系科级干部人选和提出干部调整建议。

(六)研究院系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教育、教师培训、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教职工职称(职级)评定等相关工作。

(七)研究院系机构设置和人事问题,包括教职工岗位设置、岗位调整、竞聘上岗、人才引进,教职工表彰和处分等。

(八)研究院系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学籍异动、实习、招生、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研究院系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使用等重要问题。

(十)研究提出院系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院系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至少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参加方可召开,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出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召集,并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九条  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院系分管领导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资料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凡涉及院系发展重大问题、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必须于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会议召开时,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对所议内容形成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所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视议题内容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完整记录讨论和决策的全过程,每一次会议记录,均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会议记录和纪要要存入院系文书档案,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情况要向联系院系的学校领导报告。院系在符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要求,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执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院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联系的校领导和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新的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督促指导,院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落实情况。党委组织部定期对院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有党总支部的院系,各处室、教辅等部门的领导班子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参照此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