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能机构 > 党政管理机构 > 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 制度文件 > 上级文件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郴人发[2010]23号)

发布时间:2010-07-07 来源:组织人事处

郴人发[2010]23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事局

2010 322

 

 

 

 

湘人发[2010]3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91022,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规定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城镇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091210,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门给我厅发来《关于建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停止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函》(湘人口函[2009]69号,附后)。据此,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费的审批应停止执行;在 20091022后已经办理退休并享受了提高基本工资5%退休费奖励的,应重新办理退休费计发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相应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的不足部分。请各地各部门做好新政策执行的衔接工作。

 

                                                                                                  湖南省人事厅

                      0 0年一月十一日

 

 

 

湘人口函[2009]69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建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停止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函

省人事厅:

    为提高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省制定了由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奖励政策。从 199011起我省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以后两次《条例》修改,都沿袭了此规定。但是随着国家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从2003年起,我省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无法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同时,城镇纯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直以来都未享受到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反映十分强烈,多次上访,成为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2007929,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为了落实《条例》的规定,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等相关部门认真进行了对奖励对象的摸底调查,拟定多种奖励方案供省政府决策。省政府三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奖励办法,在广泛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有益经验,反复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于 20091022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内的所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达到退休年龄或者规定年龄时,每人一次性发给5000元的奖励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发放。《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也就是 20091022起施行。

    最近,我委与省财政厅在开展制订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座谈时,了解到各地人事部门还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审批增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待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建议贵厅尽快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各单位人事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立即停止审批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对 20091022以后审批并享受该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应立即停止享受,在发给5000元奖励金时,在已增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基础上予以补足5000元。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OO九年十 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