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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21 来源:组织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促进郴州科学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用结合、以用为本的原则。
(二)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原则。
(三)扩大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紧缺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优秀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创新创业人才。
个别岗位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作为引进对象。
第六条 企业单位重点引进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适用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矿产品精深加工、能源、电子信息、食品医药、建材化工、装备制造、物流商贸、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金融证券、资本运营、旅游文化等方面的优秀人才。
(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才。
(三)带资金、带技术来郴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重点引进和储备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学历优秀人才。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制定引进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审批。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薪酬。企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经济待遇,可采取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引进人才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生活补贴。引进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5年内每月享受生活补贴,服务满5年后,再给予一次性补贴,标准如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补贴10000元,一次性补贴5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补贴5000元,一次性补贴2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补贴3000元,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每月补贴2000元,一次性补贴5万元。服务不满5年的,不享受一次性补贴。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较高的一项计发。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引进到本市定居的优秀人才,服务满5年后,经单位呈报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如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补贴10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贴5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贴30万元;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补贴15万元。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一方按全额发放,另一方按半额发放。
第十五条 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减免有关费用。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其随调前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承担市级指定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基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各类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经费资助的,受益单位应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并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依据本办法发放的补贴,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从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支出:党政机关单位100%;全额拨款事业单位60%;其他单位10%。差额部分或用人单位自订政策超过本办法标准的部分,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类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广开引才渠道,创新引才方式。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招募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通过中介机构物色人才,或通过已有人才进行举荐等方式,多渠道引进人才。对人才引进工作成效明显、引进人才发挥作用突出的单位,视情况从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个人档案可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用。凡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特聘人才工作证》,持证人享有引进人才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个别岗位急需的人才,报请编制部门同意后,可暂作超编引进,再限期消化。用编事项报市编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