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选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 知
郴人社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郴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选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郴州市委机 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郴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选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六号令)和《郴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除有政策明文规定和涉密等特殊岗位可直接选调(选聘)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市本级和县市区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选调(选聘)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要采取公开选调(选聘)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选调(选聘)工作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选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在编制和职位(岗位)限额内招聘、选调(选聘)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管理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人员要求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
(三)专科、本科毕业生在25周岁以下,硕士毕业生28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生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拟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公开选调(选聘)人员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三)年龄在30周岁以下(特殊急需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四)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五)具有拟调(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或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招聘和选调(选聘)。
第七条 公开招聘面向社会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开选调(选聘)面向本市范围内符合“三同”(即单位同性质、人员同身份、拨款同渠道)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计划审批
第八条 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将公开招聘、选调(选聘)计划,包括本单位编制数及缺额情况、拟聘(调)职位、职数及条件等,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分别报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月,市委编办进行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下达计划。5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集中组织公开招聘、选调(选聘),统一进行考试。
第九条 对特殊、急需、专业性强的职位,经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以按规定的人员条件、程序和方法,单独组织公开选调(选聘)。
第十条 在每年的计划中,安排专项指标,用于公开招聘、选调(选聘)“选调生”(选调到乡镇街道工作的品学兼优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选拔生”(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特岗教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学生)等6类人员。这些专项指标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在各单位的公开招聘、选调(选聘)计划内调剂安排。
第四章 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委编办下达招聘计划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的职位、职数和资格条件,招聘方法,考试、考核的范围及内容,报各方法、时间安排等。
(二)组织报名。报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报名时,报考者须填写《郴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同时按照招聘职位要求,提供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每人限报1个职位。
(三)资格审查。报名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人数与招聘职数的比例不低于5:1,特殊专业或职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放宽到3:1。低于规定比例的,相应减少或取消招聘职数。
(四)考试。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内容为招聘职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1、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聘职位属综合管理类的,采用公共卷;属专业技术类的,采用专业卷。均只考一个科目,按百分制计分。
2、面试。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数1:3(特殊专业或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入围者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均进入面试)。综合管理类职位面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参加,并安排一名评委。专业技术类职位面试的具体形式(含操作考试)根据职位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审定。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3、成绩综合。综合管理类职位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专业技术类职位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数)。
(五)体检。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遇两人以上综合成绩相同情况,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在县级(二甲)以下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实施。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只能进行1次。如有休检不合格者,则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得超过2次。
(六)考核。体检合格者作为考核对象。考核参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录用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有考核不合格者,则可按同一职位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1次。
(七)公示。考核合格者列入拟招聘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入)试用。对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确定为试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按规定确定试用期工资。
(九)聘用。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合格者填写《郴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由市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则不予聘用。
第十二条 公开选调(选聘)原则上与公开招聘同时进行计划审批和组织实施。选调(选聘)的方法和程序,参照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进行笔试和面试,面试对象按1:5的比例确定人选,考察对象按1:3的比例确定人选。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40%、考察计分占20%的比例计算。公开选调(选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考察。专项指标对象中的“选调生”入围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选拔生”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察。
第五章 考试结果利用
第十三条 为降低选人成本,每次公开招聘、选调(选聘)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可以继续利用。即凡参加统一组织公开招聘、选调(选聘)考试,综合成绩进入前三名而未被录取的人员,其成绩自笔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市直单位如有需要,可以作为公开招聘、选聘(选调)考试入围人员,从中考核考察选用(聘、调)。各单位单独组织的考试,不在此列。
第六章 纪委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选调(选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采取回避措施。
第十五条 有循私舞弊、泄密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得参加市直单位招聘、选调(选聘);2年内不得提拔任职;对已经本次公开招聘、选调(选聘)而聘用(调动)的人员,则取消其聘用(调动)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违纪责任。
(一)对报考资格条件弄虚作假的;
(二)在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考察等环节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公开招聘、选调(选聘)过程中,采取请客送礼、行贿、威胁、欺骗等形式,对参加公开招聘、选调(选聘)工作的领导、在试评委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的;
(四)采取诬告、造谣中伤等手段诋毁、攻击他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公开招聘、选调(选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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