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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人社发[2011]172号关于印发《郴州市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6 来源:组织人事处
 
 
郴人社发〔2011〕17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现将《郴州市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  通知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1 日印发

 
郴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指 导 意 见(试行)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郴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郴政办发〔201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郴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列为岗位设置管理单位范围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四级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
     2.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3.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4.近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5.任职以来,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
     6.身体健康,能适应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任职基本年限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四级(即正高级)岗位上任职8年以上(含8年,下同),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4)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4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8年以上。
    (5)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七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九、十级。
    (1)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4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8年以上。
    (2)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
    (3)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十一、十二级为助理级,十三级为员级。
    (1)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三)首次岗位设置时,对获得下列荣誉者可直接聘用至本单位相应级别的最高级等级(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另有规定):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或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2.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湖南省优秀专家。
    (四)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成绩显著、技术拔尖的专业人才,首次岗位聘用时,任职期内取得下列业绩中任2项、4项、5项者,其基本任职年限可分别放宽1年、2年、3年:
     1.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二、三层次人选;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地厅级科技成果奖(排前3)者;
     3.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项目、课题者;
     4.入选市拔尖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5.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同时担任市级一级以上学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
      三、其它
     1.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各级别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分级具体条件(含业绩条件)。要求不低于本《意见》中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符合自身特点,且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2.分级具体任职条件应综合考虑各级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并且要在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高、中、初级内部最高等级的晋升条件要严格掌握,人员范围应控制在主体岗位工作第一线、单位重点学科岗位,原则上应为各单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首次聘用时要适当控制最高等级人员的数量。
     3.有省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按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