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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收到“礼品礼金”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郴州纪检监察网

【案例】

我市某县政协副主席张某,2013年任某环保治理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2014年春节期间,该县某环保工程承建人以拜节名义送给张某1万元。2014年5月,市纪委监察局对该县环保项目进行执法监察,向张某了解相关情况,张某担心收受他人财物的事情暴露,第二天将1万元退还给了送钱人。2015年,市纪委研究,报市委决定,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故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按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接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和礼品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湘纪发〔2013〕23号)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必须自收礼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并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作为凭证;或者自行将现金实名交存相应的廉政账户,并取得相关凭证。违规收受礼金礼品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经查实后,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延伸解读】

中国社会讲究人情世故,崇尚“礼尚往来”,逢年过节探亲访友是很正常的。党员干部怎样做才能既尊重风俗人情,又遵守纪律规定呢?

首先,有些礼是绝不能收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是指可能与公职相关联的、与公正履行公职相冲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下级向上级送的,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送的,办理公务的过程中送的,向领导同志家属送的,包括亲友之间为办成某件公事而送的,等等。一旦收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

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强调“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因为每个人的朋友、亲属之间以及彼此亲疏程度不同,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再加上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风俗人情各异,从党内法规角度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也不太现实,但实践中可以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比如,在郴州,普通同事朋友间的份子钱大约是几百元,某党员领导干部却收受来自好友的价值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厚礼,就属于明显超出了礼尚往来的正常范畴。另外还要强调的是,平等相待、有来有往,是礼尚往来的基本原则。人情往来,包括礼金的多寡,应该对等、平等,这才符合“礼尚往来”的本义。换句话说,党员干部在所谓“人情往来”中,如果只来不往、只进不出,那就不正常了。

最后,对收受的现金可以交存廉政账户。

根据市纪委《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郴纪发〔2014〕5号)的要求,对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现金,如果交存廉政账户,可自带身份证到当地的中国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将其实名存入相应的廉政账户,并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客户回单联。市纪委设立的廉政账户名为“郴州市廉政账户”,账号为5910。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也都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立了廉政账号,户名为“××县(市区)廉政账户”,账号统一为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