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市某院分别在2013年、2014年春节前,两次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以“开门红”名义给每位干部职工发放现金600元。合并其他违纪问题,市纪委研究,报市委决定,给予提议并作出决定的院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院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他参会表态同意的班子成员均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
【纪律政策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
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
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
对违规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补贴、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补贴、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补贴等近20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库〔2006〕48号):
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管理及核算办法进行了规范。
《湖南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湘纪发〔2006〕14号):
对我省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的范围、项目、调控标准进行了明确。《郴州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郴纪发〔2007〕2号)、《郴州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郴纪发〔2007〕3号)规定了我市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的范围、项目、调控标准。
【延伸解读】
津贴: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有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等。
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住房补贴等。
发放津贴补贴,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不能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除此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都属于滥发。二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津贴补贴发放均有标准,各地各单位不得随意提高。
在法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但是发放职工福利不能突破标准和程序。实践中,哪些津贴补贴福利可以发?应该怎么发?如果不按规定发放应追究哪些人员的责任?主要是把握好三条“纪律红线”:
1. 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
关于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都有专门的制度规定。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同时补贴集体福利。而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能随意变通,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不能从下属单位财务账户列支,更不能挪用、套用单位正常工作经费甚至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用于发放福利。
2. 要有依纪依规的发放形式。
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办公费等其他科目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以年终奖、出勤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采取列支食品费、办公费、劳保费等方式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一些单位以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数额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形式发放过节福利,这些行为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等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追究。
3.违规发放津补贴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的主体都属于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纪律明确的特定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个类别。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外,还包括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案件的责任追究中,纪检监察机关将紧盯未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其他领导责任人员,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其他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