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能机构 > 党政管理机构 > 纪检监察室 > 守心专栏

【案例剖析】公职人员不得违规饮酒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郴州纪检监察网

【案 例】

2015年9月24日中午,我市某县某小学校长黎某在公务接待中超标准安排陪同人员、提供酒水,且带头违规饮酒并组织和劝说他人饮酒。该县监察局决定,给予黎某行政记过处分,由县教育局按程序免去黎某校长职务;对当天中午参与饮酒的其他三名副校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纪律链接】

《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日中餐饮酒。

《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第七条:工作日中餐饮酒的,应当问责。

郴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郴办发〔2016〕1号):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公务活动;酒品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酒精类饮料),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严禁工作日早午餐饮酒。严禁着工作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酒后执行公务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延伸解读】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禁酒令”,且呈现出禁酒、限酒“没有最严,只有更严”的特点及趋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面对杯中之酒,如何才能做到不越底线,不碰红线?关键需要把握以下四点:

1、工作日无论因公因私,早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我市早在2010年就出台规定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早午餐饮酒。之后,湖南省《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将工作日中餐饮酒确定为应当问责的情形。因此,在工作日期间,不论是出席他人宴请、亲朋聚会等私人场合,还是参与考察调研、单位接待等公务活动,早餐和中餐一律不能喝酒。如果你实在“好这口”,这时候也得,也得忍了。

2、参与公务活动可以饮酒的两个例外——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公务活动一律禁酒,参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这两种公务活动还是可以饮酒的。只是不少人对于两者的定义把握不准,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对市外人员、团体的官方接待就算外事接待;有人认为必须接待外国团体才算外事接待,莫衷一是。因此,必须把握好两种“例外”的具体情形。外事接待活动是指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门以外的中央政府非外交部门及地方政府、部门,国家的其他社团机构代表官方对中国大陆境外人员、团体的接待活动。即如果不是接待中国大陆境外人员,都不属于外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引投资者到本地进行投资的活动。而这种招商引资活动是需要相关的事由和依据才能佐证的,否则也是“吃不了兜着走”。按照这个解释,一般的单位如果再发生“酒”的财务支出,就是个值得刨根问底的事情了。

3、酒中酒后必须严格约束、规范自身行为。

即便在可以饮酒的情况下,党员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也必须时刻约束自身行为,将饮酒时的禁止行为、负面清单谨记于心。例如,不能身着公务制服饮酒,酒中不能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执行公务,严禁酒后滋事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注意饮酒时和饮酒后自身的行为细节,可能“摊上大事”,导致违规、违纪,甚至违法。

4、违规饮酒不仅限于追究当事人责任。

凡有违反规定饮酒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饮酒者、劝酒者及参与者等相关当事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执行禁酒规定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一并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凡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从严处理。凡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有关饮酒规定的,一律从重处理。呵呵,这点可要特别注意了,不是你自己不违规饮酒就行了,还要管好别人,否则很有可能出现“一人饮酒,全桌追责”“一个人饮酒,全单位受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