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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jcc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级专项资金实质性整合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的通知》(湘财预〔2018〕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15号) 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省、市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各项建设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专业群(双一流)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设施设备经费、基建工程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执行与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与管理

(一)上级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无具体规定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二)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计财处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三)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四)专项经费的使用不得超出立项批准时的范围,因特殊原因年内确需新增项目、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学校研究决定,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批准后,计财方处可调整预算。

(五)专项经费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大中维修、基建工程前期按合同支付,余款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书后办理。

(六)项目完成后,需要审计的项目必须提供审计报告。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三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结项审计并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项目主管职能部门、项目实施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建立项目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除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外,学校财务、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财经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对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与学校领导。学校委托审计室每年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效益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机制。由项目管理部门每月或每季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相关校领导约谈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并督促完成整改。

第九条  学校参照上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下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督促其加快进展,并且原则上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下年预算经费实行挂钩调减,下达的专项资金如因结余多影响上级部门对学校拨款的项目,学校将扣减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下年预算经费;因项目无故形成净结余,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收回的,将报请学校追究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的经济监督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和审计室负责解释。上级政策有新调整时,及时在校内公布后按新政策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