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校本级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本级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做好校本级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级学生资助是高校奖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将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实现精准奖资助,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
第二章 经费的提取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本级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依据政策规定,按年度事业收入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学生资助的专用经费。
第四条 学校将校本级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预决算管理。每年的校本级资助经费,按照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总额的4%-6%计提,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校外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经费提取基数,另行按规定办理学生资助。
第五条 校本级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无关的经费支出冲抵校本级资助经费支出,坚决防止提而不支、多提少支。审计室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经费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校本级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主要通过以下项目进行资助:
(一)校本级学生奖学金、助学金项目
本项目执行《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为评奖评优和评助工作中的获评学生发放奖、助学金。
(二)勤工助学项目
本项目执行《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为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勤工俭学补助。
(三)特殊困难补助项目
本项目执行《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项目
本项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按年度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五)竞赛奖励项目
本项目执行为学生参加省级、国家级大学生技能竞赛获奖的学生设立奖励和资助项目,为学生或学生集体发放奖励或资助经费。
(六)学费减免项目
本项目为孤儿学生和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七)资助育人、资助宣传项目
本项目为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和资助宣传工作的经费。
(八)其它形式的校本级资助项目
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校长办公会研究意见执行。
第四章 经费的审批和监管
第七条 校本级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校本级资助经费归口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监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财务处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转账至银行卡方式,发放至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挤占、套取或截留资助经费。
第八条 校本级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公示后办理财务支付手续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公示对象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校本级资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本级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部门(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接受学生工作处的监管,学生工作处应加强检查考核,与学生工作年度考核挂钩,在检查中发现有违犯政策或失职问题的应通报监察室核实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