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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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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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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管理办法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公办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实行财政拨款与收取学杂费相结合的制度,学杂费收入是学院事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按政府批准的标准缴纳学杂费是职业教育学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了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及时、准确、足额收缴学杂费,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和湖南省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专教育收费工作的文件(湘价教[2014]7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的学杂费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服务性收费及上级通知的各种代收款项。学杂费是学院事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应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条 学费的收取严格执行政府许可制。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物价、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学费按学年度收取,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则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不得在许可项目外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杂费收取按政策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不盈利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学生交费,学院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项目应提供政府有关机关提供的代收的书面依据,代收部门按上级书面通知的标准代收,开支专款专用,全部收支当年内应送交学院监察审计室审计后交财务处记往来账备查,代收部门不得设立账外账。 教材资料费实行按学年预收,学生毕业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按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学生离校实习的按实际结算,未住宿时间(以月计算)不收费。学生在公寓内的水电费,按超过政策标准后的实际用量和政府定价收取。

    第三条 学院学杂费收入由计财处归口集中管理,收费部门按分工执收,具体收费工作由收费部门安排收费员经办。学生处及专业系协助计财处抓好催缴学生欠费工作。建立催交学生欠费工作责任制,逐步试行系部学生交费情况与系部经费开支挂钩办法,对学生交费工作成效先进的系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收费工作岗位责任制,收费实行收费员与稽核员相互制约的机制。稽核员负责本院收费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收费工作,监督收费准确执行政策标准,检查收费员开票是否规范及收费后全额缴入非税收专户等,监督手工开票数据输入收费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学生交费问题的投诉和查核有关数据;收费员负责按政策和标准办理收费,并及时准确记入收费系统(相当于学生交费分类账),确保收费信息系统数据与学生实际交费一致、与缴入专户的数据一致。每月计财处分管副处长组织稽核员、收费员一起至少核对一次。从2015年下期起,学生可上网查询交费情况,计财处每月内将学生交费情况全部输入学院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学生查询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学杂费收取必须使用市财政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且所收的款项及时全部直接存入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专用银行账户,所开的票据金额与实际缴入非税收入账户的金额应保持一致。严禁部门和个人用非法票据收费。为了促进招生,外出招生过程中确实需要预收代收的,可由招生组长领取临时收据代收,但在招生报账后应置换为同金额的正式财政收据,同时计财处核销临时收据。

    学杂费缴纳方式有:现金交款、银行汇款、持“银联”字样的银行卡在学院财务处收费室刷卡交费。五年制大专学生前三年的学费按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但杂费(含书费和住宿费)必须按规定交纳。对“没有进入中职生免学费范围的城市学生和已纳入免学费范围但上级来校抽查点名不到场的学生”,则需按同专业学生交费标准补交学费。

    第六条 为做好学生缴费的查询和核对工作,计财处为每位学生建立个人缴费台账(电子账)。工作日学生可以到计财处收费室查询已缴及欠缴学杂费情况,交费次月也可到网上查询交费情况。缴费收据是学生已交费的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各种缴费收据直至毕业离校止。

    第七条  建立班级学费缴费登记备查制,实行欠费生暂缓注册和暂停发放毕业证办法。为方便班主任掌握学生欠费情况,各系应督促各班指定一名班干部(生活委员)登记本班学生缴费的交费收据号和金额交班主任备查。班主任要随时掌握班级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抓好催缴学费工作,各系对催费工作相对落后的班主任应给予批评和帮助,工作不力的应适当扣减班主任津贴。对没有天灾人祸等特殊困难而欠费金额累计超过1000元的学生,各系和教务处学籍科暂缓年度注册,待交清学费后给予补注册,未注册学生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和评先评优、记录学习成绩等,欠费生在毕业时缓发毕业证,待交清后再补发。学生因违纪违法被劝退或开除学籍的,系部应及时送学生处按权限办理处理手续,并将学院的处理或处分文件及时送学籍科和财务收费部门双备案,财务处根据学院文件删除相关学生的欠费名单和信息。 

    第八条  学院收费信息系统与学籍管理实现信息互通,确保欠费学生不得发放毕业证。学院发放毕业证由各专业系先行确认,再由学籍科最后审核把关。对无欠费的按正常程序发放毕业证;对欠费生实行严格的审核手续,学籍科接到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后,应将欠费生毕业证另行单独管理,学籍科只有在接到财务处交清学费证明,核实欠费生交费收据原件并记录“收据号和金额”后才发给毕业证。学院对欠费生毕业证发放实行严格的倒查制,违反制度发放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私自发放所导致的学费损失,学院从责任人的绩效工资及奖金中扣回。

    第九条   学院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学院坚持“先公示、后收费”原则。招生简章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学院内设立收费公示栏和网络公示栏等,收费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   加大收费工作的监管检查力度,建立财务处内部日常稽核和学院监察审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收费监督制度。学院设置违规收费专项举报电话,违规收费举报电话为2351208,2322698。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