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湘教发〔2007〕39号)文件精神,为了拓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功能,进一步推动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贷款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全院助学贷款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为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三年制大专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并能提供乡镇一级家庭贫困证明;
(6)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上级部门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仅限用于借款学生在所在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学费及住宿费的总和,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具体为:三年制大专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1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银行卡)之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条 借款学生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申请贷款按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系部配合。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贷款申请时,要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即父母签字盖章的《法定监护人保证书》);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借款并承诺监督学生还款)并在材料上加盖手印和学生家长的户籍、身份证的复印件
(4)学生本人照片两张。
(5)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特别要注意:所开的证明,农村生源的必须加盖当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公章,只盖村委会公章无效。城镇生源的必须加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的公章,其父母单位的公章无效);
(6)上级部门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系部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资助管理中心等待批复。
第十五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批复组织已批准的借款学生到代理行开设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组织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必需确认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以及扣款账号等信息,并提交给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在毕业离校时,学院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记录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商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校资助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与代理行、省资助管理中心、省开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由校资助机构提前通知借款学生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通过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银行卡)扣收,归集于各高校在代理行开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出具扣收清单及汇总表。
第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固定的日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院资助贷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报省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通知省开行。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按学院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的就近时间提前还款,由代理行于该日在相关账户上扣收,并就提前还款部分终止计息。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如果到期违反借款合同,拖欠到期贷款本息且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学院及上级部门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