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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0

    2014年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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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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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努力把学院办成湖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湘粤赣区域一流高职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依法设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职称评聘等有关学术事项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规范学术道德建设,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兼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各系(部)的委员名额。由各系(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经教师大会选举确定。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满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行使相应的权利。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在各系(部)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各分学术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秘书1名,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从事本系(部)的相关工作,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院学术委员会一致,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的委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系(部)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

    第九条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第十条  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并取得了较突出的成绩。   

    第十一条  学术造诣深,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及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个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