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院党委会议议事与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履行党委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0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与制度。
一、议事原则
1、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党要管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4、顾全大局,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院党员代表(党员)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和下达的重要任务在学院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战略、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订和调整;学院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的制订;
3、学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稳定工作、反腐倡廉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学院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院长工作报告、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向上级党委或政府的重要请示与报告;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调整、调动,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6、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方案,人才的引进与人事关系变动;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大宗物质及设备器材采购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和投资项目;
8、学院土地、房屋、办学基础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9、工资调整和晋级的实施方案,保险、医疗、住房、职称评聘中的重要事项;
10、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院奖惩事项审批和市级以上荣誉推荐对象(集体或个人)的报批审查;
12、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院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院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定提出。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有关部门要提前拟好草案,以供会议研究时参考。
3、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4、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院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及党外副院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可在会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5、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6、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7、会议召开前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应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存档。会后应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四、决策程序
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充分组织调研,提出方案。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广泛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决议。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五、执行及督促检查:
1、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同类会议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
2、与会人员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3、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4、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在规定的期限内,党委办应负责衔接,督促相关责任人与部门将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5、学院纪委应定期了解和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