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和郴委[2009]2号《关于对县处级党政正职实行三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四)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制定。
(六)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七)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八)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学院奖惩事项的评定,市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一)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三)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四)院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和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五)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六)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副科级以上的干部任免。
(二)学院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三)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六)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四)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额度较大的追加或调整。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现职院级领导、院长助理、纪检监察室主任、党办主任、组织人事处长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系部、处室负责人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纪检监察室主任、院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系部、处室负责人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第九条 民主决策程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1、重大事项决策,均需要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前,相关单位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参会有关人员。
2、重要干部任免,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做好干部的任免工作。
3、重要项目安排,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单价万元或一次性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大宗教学仪器的购买;交通工具的增加;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等均由集体讨论通过。
4、大额度资金使用,根据学院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审批。预算内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预算外追加的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替代。
(二)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举行。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方可举行。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受委托方可代替报告。
(五)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一条 表决方式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时,必须书记、院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或其他院领导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复议
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严肃追究泄密责任。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 分工组织实施
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办、院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条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处室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部门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