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院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院行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院有关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
4、对学院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评议和监督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7、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学院行政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确定,本院教职工在201至500人之间,代表名额为20%-25%;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2、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至5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院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院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院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分工会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