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85分(含85分)以上(如果同年级同专业中无人能达到该条件,则在班级排序前5名者也可参评),且单科成绩须在70分(含70分)以上。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和获得技能(资格)与过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多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者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和加盖公章。
2、申请者写出书面申请。
3、申请者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贴本人一寸彩照一张;
4、教务处提供申请者的成绩单,成绩单须由教务处加盖公章。
5、申请者的任职情况,须由任职部门的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三)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四)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