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人民币,我省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人民币,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人民币,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资助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六)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和获得技能(资格)与过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多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者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2、申请者写出书面申请;
3、申请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贴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如有违纪现象或受学院处分者,从下月起停发助学金,且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助学金评定;
(二)发现获助者有酗酒、抽烟、出入商业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一律停发助学金;
(三)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四)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发放助学金者应如数收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