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基层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院(系)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的顺利实施,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效率,根据党的组织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院(系)党总支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
(一)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理论。贯彻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的各项要求,研究院(系)办学方向、工作方针、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等。
(二)研究党总支部关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重要问题。
(三)研究院(系)干部人事工作。
(四)研究组织发展工作计划,预审发展对象,研究预备党员转正。
(五)研究院(系)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
(六)听取下设党支部工作汇报,研究党支部请示的重要工作。
(七)研究指导分工会、团总支、女职工、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研究讨论统战工作。
(八)研究落实本院(系)教职工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党风廉正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
(九)其它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安排
(一)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参加人员为党总支部委员。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必要时可以邀请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领导、组织员、群众组织领导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原则上必须在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方为有效。
(四)会议由党总支部组织委员(或党总支部副书记)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存入档案。
三、议事程序
(一)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议题应由党总支部委员或院(系)内设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党总支部组织委员汇总,党总支部书记或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
(二)拟提交党总支部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一般应在会前二天报送党总支部组织委员。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材料的,不予上会。党总支部组织委员会前应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党总支部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会对所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便于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党总支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三)凡提请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明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原因、现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到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如果议题不明,情况不清,党总支部委员会不予讨论研究。
(四)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问题时,党总支部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党总支部委员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并得到到会半数人员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采取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报告,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
(五)党总支部委员会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总支部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总支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专人妥善保管,永久存档并备查。
(六)会议决定事项,由党总支部以会议纪要或口头等形式负责通知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缺席的党总支委员由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转达讨论决定的事项,补送议题材料。
(七)凡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确定由党政有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分别由党总支纪检委员和行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直至决策目标的实现。党总支纪检委员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向党总支部委员会汇报。
四、纪律要求
(一)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会议有关需要保密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不允许外传,违者将向学校纪委报告,请求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会议考勤制度。建立和保持民主、集中、坦诚、务实、简短、高效的健康会风。
五、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机关党总支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