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学院概况
  • 章程建设
  • 制度建设
  • 制度建设

    10/18

    2018年 12:18

    【 字体:

    来源:党政办

    访问量:1

    • 打印
    • 纠错

    中共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和学校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统一领导学校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党政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及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

    (二)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1.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基本规章制度、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改革措施、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校长工作报告、招生工作方案、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对外交流与合作、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或重点工作;

    2.对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等建议方案作出决定;

    3.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校园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师生关心关注的民生项目作出决定,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及时研究对策,并作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老干部工作重要事项。

    (四)按照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研究决定学校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群团工作,党的宣传教育、统战和意识形态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事项和问题。

    (六) 研究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党委理论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决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七) 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事项;研究决定教职工违纪问题的处理。

    (八)审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制定党委重要文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报告、讲话稿等。

    (九)研究审定召开党员大会有关问题,审定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团代会有关问题;听取学校纪委和其他党务部门、各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等的工作汇报,讨论其向党委请示的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

    (十)研究其它应由学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会前充分讨论,并提供相关材料、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会议题审批表》。议题审批表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对于重大议题,书记与院长在会前应协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涉及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或方案,党委书记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第六条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广泛听取教职工及基层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题研究或论证,听取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在科学论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议题;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宜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并提交教代会审议;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论证。

    第七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操作,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任免方案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讨论。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紧急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的,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或上级通知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党委书记、校长有一人缺席时,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

    与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提请研究的事项并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相关问题讨论结束后退出会议。

    第十三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依据职能职责和现实需求临机果断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相关与会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及相关方案、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

    会议记录经参会的党委委员审阅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同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经党委委员审阅,党委书记签发后,印发到校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表决。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分管校领导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参会成员根据汇报和说明情况简明扼要地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得涉及与议题无关或无关紧要的话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基础上,实行末位表态发言制。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会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九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六章 督查落实

    第二十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实行分工抓落实责任制,由党委、行政按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落实。如对议定事项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如遇新情况导致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事后在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议的交办和协调,督导室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督导,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部门(院系)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和督导室,遇有紧急事项也可直接报告党委书记,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守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党委书记批准同意,不得调阅或复印党委会记录和党委职能部门的有关重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及时依规调查处理。每年向党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