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2号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郴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我厅核准的《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日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在郴州商业学校和郴州机械电力工程学校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合并组建而成,2011年郴州市建筑学校整体并入。
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院以开放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湖南及周边省市输送了数以万计的优秀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院是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
学院秉承“ 厚德、笃学、重能、砺行”的校训,弘扬爱岗敬业、百折不挠、开拓创新的精神,倡导“高效务实、优质服务”的校风、“严谨敬业、修德育人”的教风和“勤奋好学、努力进取”的学风,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服务崇校,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区域一流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郴州职院”。英文译名为Chenzhou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CZVTC,域名为www.czzy-edu.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视需要可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郴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省市共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审核学院章程,任免学院负责人;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尊重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院办学活动不受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院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对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布学院办学信息,接受学院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确定办学规模,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和生源结构。
第十三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对接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以制造、财经、土建为重点建设专业大类,以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运用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会计、市场营销、旅游酒店、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为重点建设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计划,调整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选拔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顶岗实习、工学交替等人才培养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以湖南省教育科学学科研究基地、高职教育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协会、技术研发中心等为平台,大力推进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科学研究团队建设,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九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地方和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撑。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知名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学院办学水平与对外影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体现时代特征和高职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中共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研究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决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定及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的学术水平;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学院建设中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及其他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咨询。
(五)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六)其他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指导、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师聘任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院设立院工会和系(部)、职能部门分工会等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生直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平台。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委员若干人,且学生委员不少于50%。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工作委员会教工委员,实行岗位制。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献言建策,作出贡献。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建设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系(部)及教辅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使用教育资源,负责本系(部)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本系(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系(部)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实施本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系(部)资产和经费管理。
(六)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总支书记是系(部)党建工作主要负责人。系(部)党总支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议,为本系(部)贯彻落实学院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系(部)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就业指导及维稳工作。
(五)领导本系(部)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是系(部)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必要时可根据议题内容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下列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一)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本系(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本系(部)专业与课程的设置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实训室建设、校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系(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四)根据学院安排,研究教师引进计划、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拟呈党委任免的本系(部)专业教研室负责人人选。
(六)研究推荐拟由学院表彰奖励的教学、科研等优秀集体和个人名单;研究决定由本系(部)表彰奖励或处罚的集体或个人。
(七)研究决定本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奖惩、毕业、就业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系(部)经费收支、预决算,审定设备申购计划和教学、科研、实训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九)研究决定本系(部)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群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应对与处理。
(十)研究确定向院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一)其他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商定。根据内容,会议分别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时,由系(部)主任主持;研究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时,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三条 系(部)分工会在系(部)党总支领导和院工会指导下,参照学院教代会职权,参与本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系(部)根据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结合自身条件,提出设立教研室、实习实训室、研发中心等机构方案,报学院审批,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有政策规定的薪酬、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切身利益、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院规章制度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职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机制,按照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要求,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重视对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指导,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采取进修、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校际之间、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院办学的重要资源,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学院按政策做好离退休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获得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以及文娱体育、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定,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教育教学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文件转学、休学、退学。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对学院或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辩或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日常行为规范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及创业、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通过助学贷款、提供助学岗位、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资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社团活动,积极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员,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的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订相关规定,学员依据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对接地方产业发展,不断优化“学院+企业+岗位”、“专业+公司”的专业建设模式,推动协同创新,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院倡导开放办学,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采取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不断提高相关行业、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为区域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知名校友、学院相关负责人等各方代表组成,是学院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依据章程产生。学院积极发挥理事会在提供咨询建议、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学院校友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为非盈利性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根据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成立校友分会或联谊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社会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积极组织并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章 经费、财产、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施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规范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院内部审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十七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各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校办产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防控校办企业债务风险。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平安稳定。
第九章 学院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为圆形,外圆书写院名,上半圆为汉字手写体,下半圆为学院英文名称;内圆为风帆构图,由“郴”“职”两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的变形组成。校徽的底色为蓝色。
学院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与学生的徽章以底色为区别。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长2.2m、宽1.4m,蓝底白字,中央印有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院徽志。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歌为《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校歌》,集体作词,岳谨作曲。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后,经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学院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办学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要事项发生重要变化时,可由院长提议,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