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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本网原创
  

 

 

 

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人社发〔2017〕6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

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

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明确实施一次性岗位补贴政策的问题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具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五、关于明确对参加“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学员给予学费补助的问题

继续对参加“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学员给予学费补助。具体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通知》(湘组发〔2014〕12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明确实施实训补贴的问题

继续对入读我省技工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实训补贴。具体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入读技工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实训补贴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60号)规定执行。

七、关于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范围的问题

将服刑和戒毒人员继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范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另行制订。

八、关于明确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的问题

我省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除财社〔2015〕290号文件规定的五类人员外,其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小微企业创办者,有创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含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均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6号)规定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涉及以上八个方面的资金使用管理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