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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网原创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3〕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和计划,公平公正地做好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开发就业岗位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要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并按规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体制机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生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所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和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小型微型企业培训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的按工种给予500-1200元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100-15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健全就业见习制度。重点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做好就业见习(实训)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切实提高见习岗位质量和专业技术含量。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涉及前置许可行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承诺制),数量和期限由企业自主决定,期限一般在2到5年。

(二)完善资金扶持政策特别是扶持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个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开办费、所得税、房租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不超过3万元扶持资金补助。

(三)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郴州市内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不断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毕业学年的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四)强化创业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四、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一)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每年8月底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当年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数据和信息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加强就业指导服务。郴州市内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工作,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鼓励支持校企对接,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在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三)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实名登记、提供职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提供创业服务、组织就业见习、组织职业培训、开展重点就业帮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郴州市内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生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等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加大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引导、综合施策、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狠抓落实。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充分发挥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分工协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进工作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