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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园区用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网原创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园区用工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3〕18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承接产业转移速度加快,园区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为保障园区企业用工,培养大批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产业工人,引导城乡新增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就近就地就业,解决园区企业“招工难”、“稳工难”问题,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保障园区企业用工的通知》(郴政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工业园区用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一)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2〕103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园区企业招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对聘请为园区企业用工服务的协管员给予一定补贴。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根据本园区企业用工需求,指导有关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委托招工协议,开展定向招聘,企业根据招收人员情况,进行定人定岗。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建立以“服务工业园区企业”为主体的就业服务长效机制,每年举办各类招聘会100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强化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基础作用,积极组织推动、鼓励、支持、帮助、引导社会力量创办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和企业,开展就业服务。大力宣传郴州的发展前景和就业优势,鼓励和引导各类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就业。

(三)健全用工服务网络。构建市、县两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等一体化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大格局。确定100家乡镇为园区用工重点服务乡镇,每个乡镇确定一名工业园区企业劳动用工服务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聘请园区用工协管员。鼓励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到外广泛建立劳务输入网点,逐步建立起市、县、乡联动劳动用工服务网络,确保全市劳动用工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创新用工培训方式。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职工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技能水平,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设1-2个市级重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成功交流等活动。市本级在园区内重点支持1-3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二、完善校企合作机制

(一)深入实施校企合作。积极引导全市职业院校与园区企业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努力实现校企互利双赢。各类职业院校需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根据企业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共享师资资源,强化实训实习。结合专业设置设立企业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每个专业至少与3个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同步,实习与就业一体。

(二)建立校企合作互派人员学习制度。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每年对有校企合作的专业至少选派1名娴熟技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到对口的职业院校进行专业课教学和实践指导;职业院校每年对有校企合作的专业至少选派1名理论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到对口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三)加强“订单式”人才培养。各职业院校要围绕企业岗位需求,与企业共同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联合企业兴办或引入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变企业招工为学校招生,实现职业院校招生与工业园区用工的无缝对接。积极引导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根据工业园区产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合理设置培训工种、培训期限和培训计划,为园区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动力。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市属工业园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书面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优秀毕业生就地择业,参与家乡经济建设。

三、完善用工服务机制

(一)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制度。各工业园区要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增强用工岗位与劳动力资源对接的前瞻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时向工业园区报送岗位空缺情况和用工招聘计划。对一次性用工招聘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由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帮助企业搞好用工招聘申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就业情况登记工作。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一对一”招工用工专项服务;对企业零星用工需求,由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发布招聘信息,从劳动力资源库和培训资源库中筛选合适人员择优录用。

(二)建立用工招聘信息发布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向工业园区企业收集用工信息,并进行整理,利用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渠道,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站、公交车、公交站台广告牌、城区内交通要道户外广告等宣传媒介发布招聘信息。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村级招工协管员将企业用工信息张贴到镇、村信息宣传专栏,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及时更新信息。

四、完善稳工长效机制

(一)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业园区企业要综合参考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周边地区工业园区职工收入水平以及当地居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标准。积极引导企业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二)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企业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有激励和约束作用的薪酬和福利制度,严格规范和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能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能违法擅自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对延长工时和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要依法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扩大园区企业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业园区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社会保险责任和缴费义务。督促企业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为企业职工服务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绿色通道。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案件,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尽快依法处理,积极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五)优化园区企业用工环境。加速推进园区配套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住房、学校、金融、医院、商店、餐饮、公共体育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公交网络,为企业和务工人员提供生产和生活上的便利,实现劳动用工良性循环。

五、完善考核评估

每年初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根据工业园区用工规划和企业用工需求,下达为工业园区培养和输送合格产业工人的指导任务,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将为工业园区培养和输送合格产业工人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由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并通报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底施行考核验收,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对园区用工服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表彰。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