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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网原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于近期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从长远发展的高度,从现实需要和战略储备的角度,合理确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和计划,公平公正地做好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所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和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小型微型企业培训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体制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省内普通高校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2〕15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着力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高校就业教育与服务水平。高校毕业生应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省内普通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在湘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实名登记、提供职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提供创业服务、组织就业见习、组织职业培训、开展重点就业帮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同时,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做好新疆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湘培养和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来湘就业工作。

    从2013年起,对在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的学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8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主动调整教育结构,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有实践经验、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专业人才,增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七、大力促进就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生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等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加大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引导、综合施策、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狠抓落实。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省财政在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时,将根据各地高校毕业生数量给予适当补助。要充分发挥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分工协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进工作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