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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201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统计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网原创

关于做好全省201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初次就业情况统计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3】270号

各普通高校、承担普通高等教育办学任务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监测和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35号,以下简称《通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监测和公布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湘教毕办〔2004〕1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201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统计、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流程
    本次就业率统计、监测对象为全省2013届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统计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请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于8月2日前通过湖南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办公系统传送本校就业方案数据库,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报送。报送完毕后,请生成并打印出标准的《湖南省201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院校报送数据确认表》,由高校就业处室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传真到省教育厅学生处(0731-84714915)和省就业指导中心(0731-82816661)备案。
    二、核查阶段
    请各高校按《通知》、《补充通知》要求,搜集、整理所有相关纸质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入学通知书等原件或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分就业材料类型按协议书编号从小到大排序整理成册,并将上述材料扫描存档,其电子扫描件应清晰完整,统一按“‘协议书编号’+‘姓名’”的形式命名。省教育厅学生处和省就业指导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初次就业情况核查小组,通过电话沟通、查阅相关材料和实地走访等途径核查各校就业情况,核查面要达到各高校报送信息的15%以上。核查工作于9月底完成。
    三、审定与公布
    省教育厅对核查结果进行审定,并于10月底反馈给各校,再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的审核方式主要通过随机抽查进行,对于一些异动较大或有较大异议的也将对有关信息进行抽查。抽查面控制在5%以内。对反馈结果有异议的仍可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
    四、工作要求
    初次就业率统计、监测是教育系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请各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明确的就业统计“四不准”精神(即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安排专人负责,动员相关人员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确保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好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相关信息。对报送数据不及时、报送数据准确率较低的高校,将予以通报。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