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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网原创

湘教通[2011]93号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总量逐年增加,毕业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社会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精神,维护校园稳定,确保就业安全,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
    各高校要坚决贯彻“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安全防范工作作为维护高校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明确高校“一把手”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充分发挥高校维稳和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作用,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防范工作格局。
    二、全方位保障校园招聘活动安全
    各高校要加强对校园招聘活动的管理,对进校招聘用人单位的资质及其用人需求严格审查,坚决消除虚假招聘和招聘欺诈等就业安全隐患;加强供需见面活动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场地、人身财产安全;对集中赴外地应聘的毕业生要统一组织,明确专人带队。同时各高校要设置专门的毕业生求助电话,更积极帮助毕业生解决在求职过程中碰到的意外、困难和纠纷。
    三、重点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要摸清就业困难学生底数,建立专门台账,掌握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思想动态,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开展一对一帮扶。要指导学生增强就业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识别、防范和应急处理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等各类就业风险的能力。通过解决就业困难毕业生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防止因就业困难而引发不安定因素。
     四、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高校要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活动为契机,扎实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全力指导和帮助毕业生办理各类就业手续。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各高校对择业期内毕业生要免收档案和户籍保管费。严禁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在离校前进校宣传人事代理等有偿服务,诱导未就业毕业生办理虚假人事代理,增加毕业生负担。对诱导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我厅将严肃查处。各高校要客观、科学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监测工作,严禁将就业协议或就业证明与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挂钩,坚决杜绝“被就业”现象发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