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勤要求及管理:
(一)实施分类考勤。学院对行政管理和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考勤,以上人员应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实行不坐班制度的专任教师,应按照学院教师管理和教学常规管理的要求,执行教学考勤和教学检查,并按时参加学院及各系(部)、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每周的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院、系(部)、教研室组织的会议等。
(二)严格管理职责:
1、日常工作考勤由处室(部门)负责。各处室(部门)每天将本处室(部门)人员考勤情况登记统计,均由考勤员如实记入考勤表,不得敷衍了事,弄虚作假。
2、全院性会议和大型集体活动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参会人员不能出席的,需于会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加盖部门公章),因公事不能出席的,由部门出具书面说明。
3、各类专题性中小型会议的签到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执行抽查制度。由组织人事处牵头,与督导室一起,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人员到岗情况和部门出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迟到、早退、无假外出、上班时间用餐、内部不按程序批假等情况)。督促各部门认真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引导部门人员严格执行学院考勤工作的有关规定,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要求及审批权限
1、教职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无假外出的,按旷工处理,部门管理不严,隐瞒不报的,负连带责任。手续不全(含部门内部请假)或不到组织人事处备案的,视同未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2、假别可分为病假、事假、法定假和公差假。法定假包括婚假、丧假、产假,法定假。休假时间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予以执行。
(1)教职员工请病假、事假、法定假时,要于事前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请假审批表》,按程序获得批准后,安排好工作(教师应调好课)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销假。凡出现个人随意调代课或手续不全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和旷工处理。
(2)教师或一般行政工勤人员请病假、事假和法定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且在7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超过7天,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3)正副科级干部请病假、事假和法定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1天且在3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超过3天,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4)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病假、事假和法定假,1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5)申请休病假者要持相关医疗证明,病假3天以内持学院医务室证明,3天以上持县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
3、教职工因公出差(外出),部门应按派出出差的性质、内容和时间,分别向分管或主要领导汇报,其中:部门副职出差2天及以上的,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2天及以上的,需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后,经主要领导批准。
4、凡经学院批准后在职读研的,其参加考试(面试)和脱产就读前,须先经所在系部(部门)批准,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离校请假手续,凭离校手续到系部和教务主管部门办理调代课手续。凡出现个人随意调代课或手续不全(含系部(部门)内部批假)的,按旷工处理。所在系部(部门)负连带责任。
5、所有休假若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的,均连续计算。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1
、事假:
(1)享受行政岗位超工作量津贴的教职工请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的1.5倍扣减当月超工作量津贴,当月事假则扣完当月津贴为止,当月津贴不足以扣发的,不再跨月扣发。其他按出勤情况计发的交通费、电话费、年度目标管理奖等年终一次性计发的津补贴,也分至各月,按同样比例和办法扣减。
(2)教学人员请事假,影响超课时津贴。其按出勤情况计发的交通费、电话费、年度目标管理奖等年终一次性计发的津补贴,比照同类津贴系数的行政人员扣减。
(3)全年累计事假3天及以下者,免于扣发按出勤情况计发的交通费、电话费、年度目标管理奖等年终一次性计发的津补贴。3天以上者,其超出的部分按天扣减。
(4)全年请事假累计30天的,年度考核不予评优。
2
、病假:
(1)享受行政岗位超工作量津贴的教职工请病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减当月超工作量津贴,其他按出勤情况计发的交通费、电话费、年度目标管理奖等年终一次性计发的津补贴,也分至各月,按同样办法扣减。
(2)教学人员请病假,影响超课时津贴。其按出勤情况计发的交通费、电话费、年度目标管理奖等年终一次性计发的津补贴,比照同类津贴系数的行政人员扣减。
(3)全年累计病假5天及以下者,免于扣发按出勤情况计发的交通费、电话费、年度目标管理奖等年终一次性计发的津补贴。5天以上者,其超出的部分按天扣减。
(4)长期病假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且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六个月以上(含六6个月的)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全年请病假累计60天的,年度考核不予评优。
3
、婚假:
非寒暑假期间请婚假,准予请假5天,5天内视同出勤,享受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5天以上的,经批准的,其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4
、丧假:
丧假期限为3天,3天内视同出勤,享受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3天以上的,经批准的,其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5
、产假:
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准予相应的假期,产假如遇法定假期和双休日连续计算。产假期间不享受超工作量(超课时)津贴和其他按出勤情况计发的交通费、电话费、年度目标管理奖等年终一次性计发的津补贴。
三、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
3、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到食堂用餐、串岗等累计达3次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按旷工1天处理,超过的累计类推。
(二)处罚办法:
1、旷工1天按2倍扣减当月超工作量(超课时)津贴;
2、当月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扣减当月超工作量(超课时)津贴的50%;
3、当月旷工3天以上的,扣减当月全部超工作量(超课时)津贴;
4、本年度旷工达2天及以上的,本年度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旷工达5天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旷工累计达15天的,作待岗(聘)处理并停发工资,视其认识态度及整改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恢复工作和发放工资(待岗期间工资不予补发)。
(三)因违法乱纪受到治安拘留、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停工治疗养伤期间,工资、津贴和福利一律停发。
(四)以上情节恶劣的,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院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四、其它:
(一)教职工出勤及考勤情况,纳入所在部门的工作量化考核之中。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并协调执行,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完善考勤管理机制。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样表)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说明:
1、假别可分为病假、事假、法定假。法定假包括婚假、丧假、产假,法定假。
2、教师或一般行政工勤人员请病假、事假和法定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且在7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超过7天,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3、正副科级干部请病假、事假和法定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1天且在3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超过3天,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4、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病假、事假和法定假,1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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