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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04-23 来源:计划财务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学院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学院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对学院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五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的计算;
(六)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办理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的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六)如发现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则要采用一定的错账更正方法编制错账更正凭证,并根据错账更正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七)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十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得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写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使两个工作环节环环相扣,相互督促,提高工作效率。
(一)根据不同经济业务的特点,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分工情况以及管理上的要求等,从完善学院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其流程,使经办业务的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控制的原则,又提高工作效率。
(二)根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应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底,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二条 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式代替日记账。各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
第二十三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写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跑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库存现金要每日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分别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转次页。
第二十五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上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采用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并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二十六条 定期进行对账工作。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各种会计账簿之间的有关数字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实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二十七条 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学院名称,学院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学院主管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学院主管领导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学院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学院领导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全的资料必须由移交人员负责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四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学院主管领导必须及时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四十四条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省财政厅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学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学院内部的年度预算、财务计划等。
第四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学院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学院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学院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学院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学院师生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物价、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学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院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学院业务管理的特点。
(三)应当全面规范学院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五十七条  完善学院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明确学院会计主管领导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部门、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第五十九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账钱分管,账物分管。明确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十条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六十一条  建立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原始记录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原始记录的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六十二条  建立建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确保学院事业发展资金的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建立财产物资的清查制度。加强学院财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及审批权限,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
第六十五条  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及时反馈财务收支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学院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