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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计财处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31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和《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四部门采取联合招标或特定银行等方式确定的银行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住建、水利、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联合招标、依法依规在当地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除另有规定外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

中省驻郴单位、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交存,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交存方式为现金划账交存。

第八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只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确无清偿能力的应急支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

第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无拖欠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返还。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收取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程序。

(一)告知:建设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告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作出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承诺。

(二)核定: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发改部门批文、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审批表、施工合同等资料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共同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填写《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审核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照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交存: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四部门联合招标确定(或特定银行)的银行专用账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信息反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应及时将交存信息书面通知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情况书面告知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

(五)监管:建设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征信系统。

第四章  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改正指令的;

(二)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经公安部门核实,已发生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并查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程序:

(一)查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并查处。

(二)确认: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拖欠金额应签字确认。施工企业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确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拖欠金额的行为。

(三)通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经确认需要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向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并将情况书面告知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

(四)支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由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册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留存。

第五章  保证金的补存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程序。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使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保证金收取的程序规定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依据下列情形确定补存责任单位,并下发补存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相关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犯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第六章  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五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  (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三)返还:公示期满,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核实后,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返还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七章  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对未交存、拒不交存、拒不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拖欠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已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已开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不按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前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