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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学院据此给予的处分者,学院不予受理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大专)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指定一名中层以上领导任主任,团委负责人、监察室工作人员、辅导员或班主任代表、学生会负责人、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成员。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建议维持、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学工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由学院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受理,校团委牵头召集办理,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复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由学生本人书面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复查申请表:(1)申诉人姓名;(2)申诉人所在系部;(3)申诉人所在年级、班级;(4)因何原因受到学院何种处分或处理;(5)提出申诉的理由;(6)附相关处分材料及证明材料。连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一起,递交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太大的简单申诉可在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查证的基础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书面审查意见应获2/3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十三条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对申诉人所申诉事由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复查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向申诉人询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推荐代表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查会议中止,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更换人员后,重新召集复查会议。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1/2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议意见由办公室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申诉人,并依处分的权限送相关部门或报校长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