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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0-11-04 来源:组织人事处
 

CZZY/IW-006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修订稿)

 

为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及目标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院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以提高学历层次、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以及实践技能,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教职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条:教职工继续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举办的短期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班、到企事业挂职锻炼以及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

第三条:学院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培养、专业对口、确保质量”的原则,分批选派热爱学院、品行端正、业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上述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经学院选派参加校外各类无专项经费资助的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未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不发放课时津贴,按同级别行政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培训期间报销一次往返车旅费(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核报)。送培进修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部门或教职工本人根据师资培养规划以及专业、课程、岗位需要提交书面进修申请并填写《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登记表》(一式三份);

2.教务处对培训内容及其必要性进行审核;

3、组织人事处根据学院师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并汇总;

4、派出对象所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5、院长审批;

6、派出对象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培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必须先与学院签订有关培训协议;

7、派出对象持审批手续到系部和教务处办理调课和请假手续;视学院财力状况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8、培训进修结束后,将培训结业证复印件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9、培训进修对象持相关费用票据(正式发票)到组织人事处签署证明意见后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条:教师下企业挂职锻炼的,按《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实施方案(试行)》办理。

第六条:学院鼓励教师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次在职读研。经学院批准到省内外高等院校攻读专业对口的硕士学位的(指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必须先与学院签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合同书》,以共同遵守。未经学院批准的,学院不负担任何费用,因此影响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按学院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院派出的访问学者,按《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学习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教师参加晋升职称所需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参训者本人持培训通知到系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分管领导处办理备案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一切费用(含培训费、往返车费、住宿费等)自理。

第九条: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承办部门应做好考勤考核,确保培训效果;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1、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合同书;

2、《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登记表》;

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实施方案(试行)》;

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学习协议书》。

 

00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