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能机构 > 党政管理机构 > 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 制度文件 > 上级文件

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09-10-24 来源:组织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委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党委委员名额,专科学校一般五或七名,规模较大的七或九名;本科院校一般七或九名,规模较大的九或十一名。根据需要,校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一般应是党委成员。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组织员的配备,专科院校一至二名,本科院校二至三名。

 第三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委要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制,确定总支、支部的设置,定期分析总支、支部班子和党员的状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认真整顿好后进党支部,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高校党委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是系一级的教学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保证必需的经费和条件。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机构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及其他关系学校全局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国近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党委在研究和决定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时,应认真负责地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注意选拔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防止和反对任用干部上的“临时动议”和“个人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要同知识分子广交朋友。加 强对副 教授以上职称评聘、晋升、奖惩工作的领导;副教授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调动,要征得党委同意;党委要参与决定出国人员的选派,负责政审工作。对知识分子在工资、职称、住房、医疗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做好规划安排,逐步加以解决。

 第四章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也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高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2、听取、讨论和审议党委及纪委的工作报告。

3、选举党委、纪委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4、讨论决定本组织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代表名额及构成比例,代表选举办法,召开时间、地点和主要议程,下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及候选人预备人选初步名单,大会筹备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等。

2、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党委要在开会前三个月将本条第一款的内容向省委组织部和省高校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得到批准。

3、准备好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报告及预定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文件草稿。

第十八条  新的党委和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名单,应立即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校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2、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

3、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检查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6、负责协调好学校党、政、群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7、负责抓好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按时召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8、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缺席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六章  党委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应包括党委成员、校级领导和党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学习可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定期与举办短期读书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半个月。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选读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和有关市场经济、管理科学、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理论。学习要做好记录。中心组成员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写出一份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或学习体会。

第二十二条  会议制度。党委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党务工作例会,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须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任何个人都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如遇非常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得到党委批准。对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在行动上违反集体决议。

第二十四条  请示汇报和向党员报告工作制度。党委要定期向上级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和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请示报告的基本内容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2)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情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3)党委认为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党委领导要亲自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建立与师生员工定期谈话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联系教研室和学生班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制度、现场办公制度、为群众办实事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成员要按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委民主生活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改进领导作风,联系群众等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应在翌年一月底以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根据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2)党委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3)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于会前或会上通报。民主生活会前十天报告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会后十天内要向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廉政建设制度。党委要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制度、收礼品登记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同时,要强化党内监督,进一步发挥纪委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

第二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委成员、党员校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包括中层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评议结果及整改措施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和主管部门。 

第七章  党委与学校行政、群众组织及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处理好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党政分工、互相配合。校长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集体的决定,向党委负责。党委要支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职权、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执行情况,力戒包揽行政事务。

第三十条  党委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实行统一领导。要定期听取群众组织汇报工作,切实研究解决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建设,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党和群众之间的纽带、桥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宪法》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学校有关情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团结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充分发挥他们在办学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委要领导开好教代会,引导教职工代表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保证学校各项任务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